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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作为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大方便,降低携带现金的风险、节省购物时间。然而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诱发职务犯罪。今年以来,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共立查受贿案件13件13人。其中,有12人存在收受他人“馈赠”购物卡的犯罪事实,一人最多收卡45张,累计总金额11万余元,最少的收13张,共计4万余元。只有一人未供述、也未被检察机关侦查发现收受“购物卡”,收卡率几乎百分之百。
一、犯罪的四个特点
1、收卡具有普遍性。笔者结合办案发现,无论官职大小,无论任职时间长短,只要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绝大多数贪官都供述自己有收受购物卡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被检察机关侦查证实。仅对近三来的情况分析,临沭县检察院共立查受贿案件37件44人,其中,有40人存在收受他人送给的购物卡,职务最高的是临沭县建设局原局长陈大明(副县级),共收卡78张,涉案总金额30多万元,职务最低的是临沭县国税局税收征管员王伟(科员级),共收卡11张,涉案金额4万余元。
2、送卡具有随意性。送卡人不分时间,场合不定,随意性较大。有时在办公室里,趁无人之机,将卡送给求之办事的人。有时打个电话,把求之办事的人约到室外送卡。有时走在路上,行贿人送卡,这样的人多数对收卡人的行走路线比较清楚,早早提前在路上等后。例如今年5月份查办的临沭县乡镇土地所所长胡某,在12日上班的路上,突然被一村民叫住,他扰下车门玻璃,这名村民送给他1000元的桃源超市购物卡,请求他在宅基地审批手续上给予关照。
3、面值数额越来越大。受到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所送购物卡的面值也不断增大。通过查阅案卷发现,2004年,送卡面值一般在50元到200元左右,2005年上升到500元至3000元,2006年发展成1000元至8000元,而今年查处的贪官中,临沭县某局副局长刘某创下了历史之最,他收下了一张“新郎西服”购物卡,面值是1.5万元。收卡面值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这让许多被逼无奈的送卡人苦不堪言,同时也反映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
4、节日前后送卡的占了多数。收卡时机分为事先送卡和事后送卡两种。事先送卡是为了联络感情,疏通关系,为了以后求之办事方便。事后送卡则是求之所办的“事情”已经办妥,为了感谢帮忙办事的人,给予一定的好处。笔者通过汇总表明,临沭县检察院在近几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属于事后送卡的占了66.3%,他们多数选择在节日前后。而属于事先送卡或者“现点现”的送卡的占了33.7%。
二、收卡、送卡的主要原因
目前,收卡、送卡现象为什么这么普遍?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贪官眼里,收卡不像收钱,风险相对较小。比如收五千元的现金和收五千元的购物卡,如果帮人办事没有办妥,现金自然要被退回,否则,一旦案发,就按受贿处理。而收购物卡则不同,由于种种原因,送卡人往往不去举报,认为送的是卡,又不是钱,即使举报,有时候也不会被法院认定,在处理结果上当然要比“受贿”轻的多。二00六年农历八月十五日,王某怀揣5000元的现金来到“土地庙”烧香,第一次登门,土地局副局长大人死活不肯收,第二次他让这位副局长的一位朋友送去,结果仍然没有收,后来经过明白人指点,他买了5000块钱的苏果超市购物卡送去,该局长只是说“你弄这个干什么”,结果再也没有拒收。
2、在送卡人眼里,就卡的本身而言,它具有小巧轻便、使用方便等特点,同时还能让贪官避免怀疑是假钞。一张相似于火柴盒大小的购物卡,可以随便充值,想充多少就充多少,只要交上钱,商家鼠标一点,就能够拿着购物卡消费,这种方法在给商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助长了权力腐败。2001年1月,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经发放的购物卡,须于2001年2月28日之前,给予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收卡、送卡风仍然非常严重。
3、从贪官心理上说,收卡好像有一层薄薄的折羞布在其中,容易被人接受。而收现金则不同,如果当面点钱,似乎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少数贪官往往不会当面“笑纳”。从已被查处的贪官身上看,收取现金还比较谨慎,但收卡就像吃家常便饭一样简单。无论帮人办事是否成功,也无论卡值数额大小,发案前后真正退卡的寥寥无几。临沭县检察院近三年来查处的40名有收卡行为的贪官中,发案前,由当事人主动退掉少量购物卡的只有2人,发案后由其亲属退掉部分购物卡的有5人。
三、有三个方面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目前,政府官员手里究竟有多少非法购物卡,恐怕没有人能够说清楚,但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从已被查处的贪官身上看,只要帮助他人办事,无论所办的事是大事,还是小事,无论是合法的事,还是非法的事,收受他人馈赠“购物卡”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有些贪官公然向求之办事的人索要购物卡,如果他们不能够及时送卡,最常用的方法是,变着法子给当事人进行“提示”,让当事人觉得不送卡事情就难以办成。
其次,从商家验证购物卡的情况看,他们为了经营,积累资金,根本不会过问这个卡是不是由本人购买的,只要有人手里拿着购物卡,并且无需出具任何证明,就能把要购买的物品拿走。因此,也助长了贪官使用“黑卡”进行大胆消费的腐败风气。
再是,从个人消费情况看,只要留心商场内的刷卡机,刷卡人是一个接一个。笔者不尽要问,这些人手里的购物卡,是不是都是由本人购买的呢?就目前而言,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只有通过侦查、审判才能够证实。
四、防范建议
怎样做才能让贪官手里拿着购物卡觉得心发慌、脸发烧、手发抖,从而不敢收、不敢用?笔者认为,在严厉打击或者严肃处理收卡行为的同时,对购物卡实行实名制,无疑是一种好方法。当然,实行这种制度,商家要严格登记购卡人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联系方法等,以备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查询。
有人可能会提出,实行这种制度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笔者认为:不会。理由是:其一,我国金融系统办理存款业务,已经实行了实名制,手机入网也面临着实行实名制,办理购物卡业务同样可以实行实名制。其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和少数行政执法机关,才有权依法查询个人财产,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查询。因此,不存在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问题。
实行这种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贪官收受购物卡的现象,遏制腐败势头的进一步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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