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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为何成为腐败高发地带?
时间:2004年11月17日 18:04  作者:  新闻来源:财经

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正是电力系统腐败多发之源“电力系统出现林孔兴这样的案件并不奇怪。”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高世楫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说。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国家审计署先后揭露了多件电力行业滋生的腐败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在高世楫看来,现今全国电力系统贪污腐败案件层出不穷,问题出在高度垄断的电力运行体制上。

和其他垄断行业相比,电力垄断体制的特点是:电力部门一方面直接参与电力设备采购和电力工程施工等电力产业经营,另一方面又担负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它不仅垄断了电能交换市场,而且还垄断着电力建设市场。这种职能的双重性和垄断性,使得电力部门内部极易滋生腐败。

电力投资和交通建设类似,规模大,资金投入多,一定程度上为电力官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而比交通建设更为复杂的是,电力行业投资不同于高速公路等项目,质量好坏可以迅速检验。在“技术壁垒”遮掩下,电力投资成本很容易“高估冒算”,电力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检验。

从2002年开始,国内大力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系统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但是,电力系统内部的投资审批制度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做法的延续,在招投标工程中,缺少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制度安排及相关的监督体系。从电力系统内部,可以生发出一条冗长的产业链条,一切建设资金在电力系统内部封闭运行,电力部门与负责建设的公司多为连带关系,血肉相连。从电力主业建设到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其间蕴藏着的高额利润,正是令贪污腐败者垂涎的盛宴。

现任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陆启洲曾对媒体总结了电力腐败的易发环节和形式。

他认为,电力腐败主要集中在物资采购、建筑工程、干部人事、资金管理、多种经营和市场营销等部门。主要表现形式为: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拿回扣、收好处费,在建筑工程中暗箱操作、拿取回扣,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拉帮结派、跑官要官,在资金管理中设立账外资金、擅自担保、监守自盗甚至携款外逃,在市场营销中以电谋私、内外勾结偷电,等等。

从国家电力公司时期开始,电力建设便一直在推行“五制”管理。“五制”是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以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标志。但在电力垄断的体制下,这种监管仅仅局限于内部,在效果上难免要打折扣。

虽然电力系统明文规定,设备材料采购须由有关人员全程参与合同谈判,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设备材料采购谈判过程缺少监督。一些小额采购合同往往由经办人一人说了算,缺少必要的监督,容易导致权钱交易;另外,电力公司将一些按规定应采用招投标采购的设备材料改成直接采购,也会导致腐败的发生。

电力行业还有一个特点是,电力系统控制着最重要的社会能源——电能。由于近年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各个行业对电能的需求一直处在急剧上升的状态。因此,电力系统平时便存在巨额的资金流。垄断带来了对资金流的绝对控制权——掌权者能够轻而易举地设立账外资金、监守自盗、携款外逃、擅自担保,极容易造成大额资金的外流。

权力的集中,直接导致了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多发和易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电力部门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监管体制很不严格,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约束力,特别是对供电部门的一把手,更是缺乏有力的监督。”

高世楫分析说,造成这些环节腐败多发的具体原因,就是产权监督不到位。电力公司实行的是总经理个人负责制,既没有股东会,也没有董事会、监事会,而总经理往往集党组书记等职务于一身,企业各项决策事实上系于一人,本级的党委、纪检、审计等监督渠道基本上都无法发挥作用。

可以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正是电力系统腐败多发之源。  

“电力行业一直都不是个完全竞争的行业,从项目的预算、审批到采购,每个环节都有制度不到位的情况。如果不改革现有体制,寄希望于官员自律,很难杜绝腐败的发生。” 高世楫说。

责任编辑: 王俊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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