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时就是在一些将权力异化了的人手中,沦落为了奴婢
●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将法律置于权力之上。但是,法律的运行却须臾离不开权力的作用力
●如果没有一个制约权力行使的制衡制度,法律限制权力的功能也不能正常发挥
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恳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时,竟说:法律不就是你们手中的“橡皮筋”吗,拉一下就长,松一下就短,反正你们说了算。显然,在他眼里,法律成了可以被权力随意改变的东西。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权力和法律的关系正确表述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所以,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受到法律制约,这已成为共识。在我们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与人民利益、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严格执行法律,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还是人民利益的需要,更是执政党的要求。
遗憾的是,这个真理性的认识,并没有得到完全践行。由于我国有着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轻视法律的意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就如上面那个犯罪嫌疑人!)。于是,我们就不时地看到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执法犯罪、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公然对抗法律的丑恶行径。法律,有时就是在这样一些将权力异化了的人手中,沦落为了奴婢。
诚然,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将法律置于权力之上。但是,法律的运行却须臾离不开权力的作用力。法律既要提防权力任意扩张,又需要权力予以推动,将纸上的条文成为现实的规范。法律既是崇高的,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又是很软弱的,它的作用要依赖各级政府,甚至是某一个官员的具体行为来发挥。因此,要保证法律不成为“橡皮筋”,就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首先在制度层面,必须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由于人性弱点的作用,权力往往会被一些自私的官员所滥用。因此,要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尽管法律本身也具有限制权力的功能,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制约权力行使的制衡制度,这个功能也就不能正常发挥,控制权力的法律甚至会时常反过来被权力所控制。尤其是,必须杜绝那种“一把手”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象。倘若这类情况不能避免,那么,再多再好的对权力监督的规定,都会成为纸上论道。应当建立起这样的监督制度,即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并且这个过程不是不管用的花架子,而是能实实在在地对重大事项决策有影响权。唯有如此,权力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真正成为法治的权力。
其次是在思想层面上,必须加强法律素质的培养。制度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迷信制度而忽视人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必将影响法律的严格执行。因为,制度是死的,而人是灵活的。一个掌权人,如果品质恶劣、素质低下,那么制度对他的制约就会大打折扣,他照样可以钻制度的漏洞,巧妙地规避法律,甚至是公然挑战法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加强对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具有十分的重要性和很强的针对性。一个公务员树立起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即使制度存在疏漏,他依然能够依法从善行事。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对于制度的外在制约,提高人的素质,增强内在的制约力,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总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是权力服从法律的国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接受法律的严格规范。假如权力仍然可以对法律“发号施令”,假如法律真像那个犯罪嫌疑人所说,是一些人手中的“橡皮筋”,拉一下就长,松一下就短,那我们就要警惕了
作者系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