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搜查的任务是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获犯罪人。搜查既是查获犯罪人的措施也是查获赃物、赃款和有关证据的措施。因此搜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进行。否则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搜查前应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搜查作为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既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同时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和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人民检察院具有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权力因而办理直接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的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在协助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所谓紧急情况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身带凶器或其他爆炸、剧毒等极具危险性的物品或者在其住处放有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以及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等情况不立即搜查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贻误获取证据的时机妨碍或影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搜查结束后必须补办搜查的有关手续。
搜查前应制订详细的搜查方案注意收集有关被搜查人的情况了解被搜查处的周围环境作好搜查的物质准备配备足够的人员一般应吸收若干女检察人员参加。此外还应设置警戒人员防止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扰乱、闹事、行凶、自杀或转移、销毁罪证等情况发生。必要时应准备录像设备对搜查现场进行录像。
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见证人在场必要时可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在搜查前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启发他们主动交出赃款、物证、书证并告知他们阻碍搜查应负的法律责任。对见证人应讲明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搜查可分为对人身搜查对住宅搜查对室外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搜查情况写成笔录。搜查笔录内容有采取搜查措施的依据执行搜查的检察人员及见证人的姓名搜查的简要情况搜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最后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家属、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对搜查的书证、物证及放置地点、部位应予以拍照并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连同照片一同附卷。
(刘林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