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检察专题>>检察志·检察知识问答>>检察知识问答>>本页
27、侦查工作中可采取哪些非人身强制措施?
时间:2008年03月10日 13:49  作者:刘林呐  新闻来源:正义网

非人身强制措施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没有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强制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措施。这些措施本身对人身没有直接的限制和强制作用,而是为进一步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服务的,包括跟踪、守候、控制审查、传唤、阻止出镜、通缉等。

侦查工作中可采取哪些非人身强制措施?非人身强制措施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没有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强制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措施。这些措施本身对人身没有直接的限制和强制作用,而是为进一步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服务的,包括跟踪、守候、控制审查、传唤、阻止出境、通缉等。

跟踪是侦查人员为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获取必要的犯罪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进行跟踪。

守候,也称蹲坑。侦查人员为控制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在指定的地点,守候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守候一般是预计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在必经之地进行守候。当守候目的达到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控制审查。侦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可以带到侦查机关,经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经盘问不存在犯罪嫌疑的,应立即放行。如果有事实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应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传唤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为了解案情、获取证据而采取的一项非人身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应当持相应的传唤证件,每次传唤应有时间的限制,即每次传唤不应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传唤人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接受讯问。传唤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阻止出境。侦查人员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出境外,采取扣留其出入境有效证件或者通过边防、海关等部门阻止犯罪嫌疑人出境。

通缉。侦查人员为控制犯罪嫌疑人,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追查措施。检察机关通缉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决定,通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一旦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协同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责任编辑: 李少红
发表评论
正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检察日报”或“稿件来源:正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检察日报正义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正义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正义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在线培训 | 经典案例 | 新闻排行 | 专题检索

法治漫画 更多>>
严惩包二奶
集体协商
贿款被盗欲报警
空头捐赠
博客精选 更多>>
论坛精选 更多>>
摄影美图 更多>>
我的2008
五环梦
免费拜年电话
女子冬季两项冠军殷俏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