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人身强制措施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没有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强制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措施。这些措施本身对人身没有直接的限制和强制作用,而是为进一步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服务的,包括跟踪、守候、控制审查、传唤、阻止出镜、通缉等。
侦查工作中可采取哪些非人身强制措施?非人身强制措施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没有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强制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措施。这些措施本身对人身没有直接的限制和强制作用,而是为进一步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服务的,包括跟踪、守候、控制审查、传唤、阻止出境、通缉等。
跟踪是侦查人员为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获取必要的犯罪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进行跟踪。
守候,也称蹲坑。侦查人员为控制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在指定的地点,守候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守候一般是预计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在必经之地进行守候。当守候目的达到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控制审查。侦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可以带到侦查机关,经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经盘问不存在犯罪嫌疑的,应立即放行。如果有事实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应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传唤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为了解案情、获取证据而采取的一项非人身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应当持相应的传唤证件,每次传唤应有时间的限制,即每次传唤不应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传唤人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接受讯问。传唤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阻止出境。侦查人员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出境外,采取扣留其出入境有效证件或者通过边防、海关等部门阻止犯罪嫌疑人出境。
通缉。侦查人员为控制犯罪嫌疑人,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追查措施。检察机关通缉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决定,通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一旦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协同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