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法律根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批准。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第一百零七条:“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及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款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目的和原则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对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并不是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根本目的。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时间滞后、渠道不畅、手段单一的问题。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工作中应当立足于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在配合中体现监督。这既是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的必然要求。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一般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介入侦查不是指挥侦查更不能替代侦查
3.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4.依法、择要、适时、适度
5.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范围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理论上认为应当等同于侦查监督的案件范围。但是在实践中,介入侦查案件的重点主要有:
1.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3.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4.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介入的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需要介入的其他案件。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一般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但是对于突发事件引发的重特大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参与现场勘验的,检察机关应当派员介入。
(高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