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第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都是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的抗诉都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
1.适用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对象只能是本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
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这里所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包括
①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的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
②经第二审终审的刑事判决、裁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
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
⑤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这里需要注意死刑、死缓案件的二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能立即提请抗诉应当待死刑复核程序结束后再提请抗诉。
2.适用主体不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第二审程序的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抗诉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抗诉期限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抗诉时限为10日对裁定的抗诉时限为5日两者皆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而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抗诉包括终审判决、裁定刚刚生效原审被告人正在服刑期间或者原判已经执行完毕。
4.法律效力不同。经第二审程序抗诉的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外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按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而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总之上述两种刑事抗诉活动都是为了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判、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在生效以前得到纠正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则是使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得到纠正做到有错必纠。
(摘自《公诉制度教程》 姜伟、钱舫、徐鹤喃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