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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08年03月11日 13:39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1.受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直接受理;对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受理条件和受理机关。

2.先行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刑事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是经过合法程序已经确认的,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先行确认的案件有以下三类:

(1)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需要确认是否错误拘留、错误逮捕;

(2)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案件,即检察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检察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案件,需先行确认违法侵权情形确实存在;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案件,需先行确认检察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请求人财产损害。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应进入刑事赔偿程序。因证据不足已有无罪结论的羁押赔偿案件、已有处理结论的侵犯生命健康权案件和侵犯财产权案件,应当以确认论,直接进入赔偿程序。

3.立案。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审查申请赔偿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

(2)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本院负有赔偿义务;

(4)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5)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6)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赔偿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赔偿请求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在7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4.审查办理。对已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是否正确;

(2)损害是否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3)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刑事赔偿案件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证明材料不足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查终结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制作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最终对是否予以赔偿作出决定。

5.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答复、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决定赔偿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供稿)

责任编辑: 李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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