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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检察机关如何实施刑事审判监督?
时间:2008年03月11日 13:39  作者:张晓津  新闻来源:正义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从程序上看,包括对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从案件性质看,不仅包括公诉案件,而且包括对自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

1.对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

(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包括: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错误;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二、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和纠正方法

1.监督的途径

(1)出席法庭。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因而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

(2)庭外调查。受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询问证人。

(3)列席审判委员会。

(4)审查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2.纠正的方法

(1)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刑事抗诉包括:第二审程序抗诉(也称为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也称为再审程序抗诉)。

(2)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意见。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或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尚未达到抗诉条件,或者没有抗诉必要的,可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函的形式进行监督。

(3)口头监督。对审判过程中轻微违反程序,采取口头方式足以纠正的,或者审判活动正在进行当中的违反程序行为需要及时指出错误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监督,但应当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

(4)追究违法者责任。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政纪直至刑事责任。

(张晓津)

责任编辑: 李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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