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一、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具体内容是:
(1)监督执行死刑的法律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死刑后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如果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发现执行死刑过程中有违法情形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并对临场监督情况制作笔录存档。发现有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
(2)在临场监督时,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和不应适用死刑而未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监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拘役所执行;未成年罪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刑罚后余刑不满一年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等机关执行上述刑罚的监督,包括对交付执行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对罪犯的监管和教育改造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等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采取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方法进行。
三、对监外罪犯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对上述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是否交付执行,监督考察措施是否落实,以及变更执行、收监执行、终止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方法上,主要以不定期的重点检察与定期全面检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