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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检察机关受理哪些民事申诉案办理程序是什么?
时间:2008年03月11日 13:39  作者:迟晓燕  新闻来源:正义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的程序是:

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2.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

3.提请抗诉和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5.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3)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4)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张剑文)

责任编辑: 李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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