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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检察机关如何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时间:2008年03月11日 14:07  作者:迟晓燕  新闻来源:正义网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1.行政案件抗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最大优势在于再审强行性,即抗诉必然引起再审,没有选择的余地。

2.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作了规定。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依法提起公诉,制裁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线索的,应及时立案、侦查乃至提起公诉,这是加强司法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3.其他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实行的其他行政诉讼监督方式有:

(1)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诉,经过审查认为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法院再审结束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2)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较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请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另外,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需要纠正的,检察机关也可以适用纠正违法通知的监督方式。

(3)其他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错误或者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的一种监督方式。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通过制作《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指出同级人民法院应当纠正或改进的问题,这种建议一般针对某些案件的共性问题提出,不具有特别的强制力。

(迟晓燕)

责任编辑: 李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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