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武安县举行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听证会。
2004年“两会”期间,河南省代表团。
一位人大代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征询: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那你们如何更好地接受监督呢?
这个细节被放大——也就是在这次大会上,贾春旺检察长向全国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时,报告了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
“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正在用一个制度的创新、探索和实践来回应。
200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外公布: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报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贾春旺检察长指出,这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就在此前,8月底,这项工作已经开始缜密部署;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经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
后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五种情形,又被纳入监督范围,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与改革大势合拍,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合拍,与检察事业的发展合拍,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即源于此。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列为检察改革三项重点之一,不断稳步推进。
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人民监督员共对21270件“三类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意见的930件,检察机关采纳543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找到了一条公众有序参与检察权运行、由外部监督检察权运行的新路子。
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了2008年2月28日向全世界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已经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写下了浓重的一笔。未来一笔,将会更加丰富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