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给劳教人员上法制课(资料图片)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者轻微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转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8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劳教检察的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以及业务范围和工作制度、方法。
1.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责。
(1)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对劳动教养的审批(决定),对劳教决定的执行及其减期、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实行监督。
(2)立案侦查劳动教养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劳动教养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受理劳教人员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劳动教养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检察劳动教养机关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保障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惩治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劳教场所的教育改造秩序,正确处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活动促进劳教场所依法文明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3.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工作制度和方法。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干部负责劳动教养检察监督。劳教检察监督工作采取经常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对重大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劳教检察,可以听取劳动教养机关的情况介绍,调阅有关文件和档案材料,列席劳动教养机关的有关会议,召开干警、劳动教养人员座谈会、调查会、个别谈话,察看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生活、学习场所等。对检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查明事实和原因,向劳动教养机关提出纠正。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对拒不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提出的纠正意见正确,应当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对于劳动教养机关工作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周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