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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检察官的任免程序是什么?
时间:2008年03月12日 10:19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从今天起,我是检察官了”(资料图片)

根据《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实行考核任命制。初次担任上述职务的,采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官的任免,分四种情况:(1)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提请权。(2)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其主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3)助理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其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任免。

为了确保法定的任职条件得以执行,《检察官法》还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作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摘自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

责任编辑: 李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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