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身份和级别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也体现了国家给予检察官的荣誉。我国在借鉴各国检察官等级晋升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管理制度,在《检察官法》中规定了四等十二级等级制。检察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十二级。除首席大检察官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其他检察官的等级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检察官法》原则规定了检察官等级和晋升制度。该法规定,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检察官等级晋升,是指检察官等级初次评定后,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条件,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经有权机关批准而晋升为上一等级检察官。检察官等级晋升与检察官等级评定、检察官考试及培训等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检察官等级制度。根据规定,晋升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市级及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按照有关规定,检察官等级的晋升分为随职务提升而晋升、按期晋升和择优晋升三种情况:
(1)随职务提升而晋升。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2)按期晋升。在所任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照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这种方式适用于较低等级检察官的晋升。按期晋升范围内的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升。但为了保证提前晋升的质量和维护等级晋升制度的严肃性,其批准权限也不同于一般的等级晋升,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3)择优晋升。即根据限额和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择优晋升。择优晋升适用于晋升为高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的晋升。高级检察官主要是担任了较高的检察官职务或工作年限较长的资深检察官,地位较高。高级检察官必须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以维护检察官等级的荣誉性和严肃性。所以,晋升高级检察官须在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择优晋升。同时,对于择优晋升的高级检察官,需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摘自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