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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检察官申诉、控告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08年03月13日 13:57  作者:周其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

一、检察官的申诉

检察官的申诉,是指检察官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其处理或者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者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检察官申诉的特点有:

1.申诉的原因是基于检察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

2.申诉的受理机关是特定的检察机关。按检察官申诉内容不同,受理机关分别是原处理的机关或者原处理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

根据《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检察官申诉的程序包括:

(1)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2)对检察官处分或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二、检察官的控告

检察官的控告,是指检察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并要求依法制止和惩处的行为。检察官控告的特点有:

1.控告的原因是检察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检察官控告的内容限于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检察官法》第九条规定的检察官特有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一般权利受到侵犯。

2.控告的对象是侵犯检察官权利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对检察官特有的检察权利进行干涉,甚至违法侵犯,使检察官不能履行职务和行使权利,检察官有权进行控告。

根据《检察官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检察官控告的程序包括:1.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九章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2.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周其华)

责任编辑: 李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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