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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新网刊载了一篇《两会十大争锋事:济宁市长单挑政协一百单八将》的文章。其中,把济宁市市长张振川面对108名政协委员对在山东济宁投资300个亿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的质疑、反对,而慨然发布了:"允许有争论,但是标志城肯定要建"结论的事件列为了首项。
作为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的主办者,面对大众的质疑与反对,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其勇气与胆识实为可嘉。
济宁市市长张振川解释说,中华文化的主流是汉文化,汉文化的主流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的发源地在济宁,因此"建设地是比较明确的"。诚然,任何一种文化的形成,都得有所依托,否则,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仅仅是文化形成表象的符号,张市长的解释无可厚非。
笔者在此所要讨论的,是建设文化标志城需要投资300亿的宏大工程项目,需要纳入国家的预算盘子,申请由国家来投资的"巨作",但这项投资预算,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的审议审批呢?
我国《预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法律告诉我们,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须由人大常委会议审查批准。耗300亿巨资的工程项目,不可谓不算宏大。但这项申请政府投资的"巨无霸",非但没看到经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预算的报道,就更不要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
依法治国,是我们基本的治国方略。依法行政,更是基本的行政准则。这种违反法律制度的行政方式,显然有悖基本法的规定,尽管这样的分析有些危言耸听,但事实终归是事实。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是当下政府发展经济的高招、妙招。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也是全民抓经济形势下催生的产物。好事,就应当办好。办好事也得在不违法不违规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便会落个出力不讨好的结果。
"两会"刚刚结束,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又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但愿政府的决策,经受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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