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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公款炒股赚两千万 被控受贿和挪用公款
时间:2008年03月25日 07:31  作者:黄学民  新闻来源:金羊网

与人合谋挪用1000万元用于炒股,赚了2000余万元,自己也获得了数百万元的报酬,没想到赚钱容易出事也不难。

昨天,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莱英达集团)前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年70岁的范惠明,被控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在深圳中院过堂。

经查,1996年6月间,时任莱英达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范惠明,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楼校全、湖南湘财实验银行深圳市证券业务部(下称湘财证券)负责人李春来及朱若常(均已判刑)合谋炒股,由范惠明及楼校全负责筹借资金,李春来负责办理借款手续,朱若常负责操盘炒股。

当年7月3日,湘财证券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范惠明代表莱英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担保。次日,李春来以空存透支的方式给朱若常提供了户名为“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人民币1000万元。此后,朱若常用该账户炒股。

同年8月30日,范惠明等人商议后,将1000万元归还湘财证券同时归还了借款利息。朱若常则利用盈利款继续经营炒股。

截至案发前,炒股获利共计人民币2421万元。其中,范惠明个人分得人民币320万元、仨虎公司26%的股份及价值197万元的深圳市华侨城的房产一套。案发后,范惠明归还517万元人民币。

1997年春节前,为感谢范惠明对湘财证券提供资金担保等工作的帮助,李春来到范惠明的办公室,把一本以其儿子范飙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送给了范惠明。其儿子范飙于1997年底将该存折中的本金及利息提走使用。案发后,范惠明将这笔钱归还。

在昨天的法庭上,现年70岁的范惠明当庭表示认罪,但否认合谋炒股一说,称炒股的事情是他在给湘财证券做了担保之后才知道的。他表示在分得320万元人民币和一套房产后,曾多次要把买房的钱还给李春来,只是李春来一直都不要。

范惠明还辩护说,他代表莱英达集团给湘财证券做担保是因为双方有财产互保协议,对于收受李春来16.88万元的存折的事实,范惠明表示那是妻子给李春来6万元炒股所得的本金和分红。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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