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法治>>每日案讯>>滚动案件>>本页
女工赴日研修提前回国 公司索要违约金被驳回
时间:2008年03月27日 08:54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劳务公司为一女工赴日研修提供服务,女工提前回国,公司将该女工及担保人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15万元。今天(2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双方合同实际已终止履行,对上海雯迪劳务公司要求苏女士承担15万元违约金及朱先生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6月16日,苏女士与上海雯迪劳务公司签订赴日研修合同,约定公司为苏女士赴日研修提供服务,研修期限为三年及违约金等。为保证合同履行,朱先生等3人为苏女士提供了担保。合同签署后,公司为苏女士办理了出国赴日研修的所需手续。同月20日,苏女士到了日本开始工作,2006年12月22日,苏女士因故提前回国。当时公司曾为苏女士提供了回国机票。事后,公司也向苏女士返还了保证金及抵押的宅基证。现公司以苏女士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女士支付15万元违约金,并由担保人朱先生等3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庭审中,劳务公司诉称,苏女士赴日后,擅自离开赴日研修公司提前回国,违反了合同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苏女士及担保人则辩称,苏女士是经公司同意后而回国。双方于2006年12月22日实际解除合同,公司也将抵押的保证金和宅基证返还了苏女士,工资已结算,且回国的机票是公司帮助购买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女士在身体欠佳,经公司同意并提供回国机票的情况下提前回国,之后公司又与苏女士结算了工资、返还了保证金及抵押的宅基证,上述过程说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终止履行,且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苏女士回国属擅自终止合同,故其要求苏女士按约承担15万元违约金及朱先生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富心振)

责任编辑: 佟海晴
发表评论
正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检察日报”或“稿件来源:正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检察日报正义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正义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正义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在线培训 | 经典案例 | 新闻排行 | 专题检索

法治漫画 更多>>
网络诈骗
变调
廉洁金条
酒精考验
博客精选 更多>>
论坛精选 更多>>
摄影美图 更多>>
五环梦
免费拜年电话
我的2008
女子冬季两项冠军殷俏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