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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火眼金睛揪出“内鬼”
时间:2008年03月28日 07:33  作者:胡谋 孟广军  新闻来源:人民网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深圳书城的抢劫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标、曾某华、王某宜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五年。记者通过对市检察院的深入采访得知,该案被告人之一王某宜,作为原来该案的“被害人”,还因为“保护公司财产有功”被公司奖励了一万元,但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却被火眼金睛的女检察官识破伪装。

发现疑点

2007年3月,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张洁敏受理了一起抢劫案。案情显示,2006年12月,犯罪嫌疑人曾某华伙同庄某杰、温某杰在金山大厦书城地下停车场实施抢劫,抢得二箱现金共260余万元人民币,曾某华被当场抓获,其他二同案人逃跑。

张洁敏从事公诉工作十四年,承办过数百件案件无一差错,是广东省检察机关的“十佳公诉人”。面对这样一宗看起来很简单,且证实曾某华构成抢劫的证据非常充分的案件,张洁敏在审查完全部案卷材料后并没有感到轻松,一个疑惑在她脑海中挥之不去:“被害人当时扛着两个密封好的纸箱,在书城,这样的纸箱最可能装的是书,犯罪嫌疑人难道能“透视”出其中有现金?一次随机的抢劫,怎么恰巧就能抢到数额如此大的现金呢?” 张洁敏再次审查了几遍案卷,依然没有从材料中找到能够解开这个疑惑的证据,她隐隐觉得,这件抢劫案件并不那么简单。

寻找突破口

带着这些疑惑,张洁敏提审了曾某华,要求曾某华详细供述参与抢劫的整个经过,包括事先如何商议、案发时怎么分工、具体如何实施等等,细致到案发时同案人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个动作。

就在曾某华自己都认为“莫名其妙”抢到巨款的供述中,张洁敏注意到一个细节,曾某华供述说:“到达书城动手作案前,庄某杰和别人打了电话,还发了短信。”“作案之前这么短暂紧张的时间,犯罪嫌疑人会和谁打电话?这会不会就是查清本案真相的突破口?”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张洁敏认定抢劫案背后,很可能隐藏着重要犯罪事实。

随即,张洁敏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再次讯问曾某华并提取庄某杰等人的通话清单,查清本案是否有其他犯罪嫌疑人。

一叠通话清单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张洁敏对通话记录进行了细心的对比,果然发现,在逃的庄某杰与一名手机号码尾数是“001”的人员联系过,而“001”又和本案的被害人之一王某宜同时保持联系。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通过“001”人员竟然形成三方通话、有短信联系多次。

“001”人员和“被害人”王某宜有重大作案嫌疑!张洁敏迅速做出了判断。

真相大白

为了将案子查个水落石出,张洁敏当即向公诉二处领导做了汇报。处领导认为,该情况十分重要,应该要求侦查机关予以查实,并决定由处领导出面进行协调。

经过处领导与侦查机关领导的协调,侦查机关迅速组织精兵强将,加大侦查及追逃力度,使用手机号码尾数为“001”人员浮出水面,他就是在逃的庄某杰的姐夫—黄某标,黄某标与“被害人”王某宜被带至侦查机关调查,在铁的证据面前,两人很快承认其伙同庄某杰等人,里应外合实施抢劫某实业公司货款的事实。

原来,本案在逃的庄某杰与姐夫黄某标、“被害人”王某宜事先就商量好,当王某宜代表某实业公司到金山大厦深圳书城罗湖店收取货款时,就告诉黄某标,再由黄某标告诉庄某杰,由庄某杰纠集他人抢劫货款。2006年12月15日下午,王某宜和另一公司员工前往书城收取货款,王某宜即将该信息通过电话告诉黄某标,黄某标又通知庄某杰,让庄某杰安排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守候。于是,庄某杰纠集曾某华、温某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棍等作案工具守侯在金山大厦负一楼与负二楼之间的楼梯处伺机作案。18时40分,当王某宜和另一名员工扛着两个装满现金的纸箱经过此处时,在此守候的庄某杰、曾某华等人冲出来实施抢劫,王某宜假装进行反抗,曾某华则趁几人扭打之际,扛起一只纸箱(内装有120万元人民币)往一楼大堂跑,被一直追赶的另一名员工和保安员合力抓获并缴回所抢全部货款(共计260余万元人民币),庄某杰、温某杰两人则趁乱逃离现场。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自以为聪明的被告人精心设计了“内外勾结,财物被抢”的苦肉计,且案发后,还意图使并不全部知情的曾某华承担罪责,本以为从此可以瞒天过海、逍遥法外,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由于市检察院女检察官对案件的细致审查,火眼金睛揪出本案的“内鬼”,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本案的幕后策划人黄某标最终难逃法网,王某宜也由“受到公司嘉奖、保护公司财产有功”的“被害人”成为了“内外勾结、串通他人抢劫”的“被告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责任编辑: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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