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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贵,梦一场——张荣坤的官商勾结之路
时间:2008年04月11日 09:49  作者:肖春飞 杨金志  新闻来源:新华网

张荣坤。(资料图片)

4月7日,“上海社保案”涉案主要人物张荣坤案在吉林省松原市被宣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没收13亿余元资产 。

这个不到30岁就成为巨富的人,以巨额贿赂打通权贵之门,以国家资本自造“亿万富翁”的品牌,最终难逃法网。

小商人的离奇暴富

2006年7月18日凌晨,张荣坤被警方从上海某宾馆住所带走。当时在场人称,张荣坤虽强装镇静,但难掩惊惶,他已有预感,但没想到这一天来得如此之快,就像初来上海的默默无闻的小商人,想不到自己能够迅速富贵。

张荣坤1973年10月生于苏州,一直到张荣坤暴富之前,张家都相当贫困。张家当年的一位邻居说,张荣坤发财后,社会上有人说他有很深的家庭背景,“他家里哪有什么背景!不过,谁都弄不清他是怎么发财的。”

在张荣坤暴富后的人物介绍中,写着“张荣坤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获得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学位”。社会上由此猜测张荣坤与陈良宇秘书秦裕是师兄弟的关系,是在大学时认识的。但是华东师大方面表示,经过对华师大历届研究生学籍的核查,没有张荣坤的学位记录。

苏州市第十一中学学籍卡片显示,张荣坤高中三年,代数考试就从未及格过。学籍卡上,当时班主任的评语是,对问题有一定分析能力……工作能力强,善于组织发动人。

张荣坤是通过行贿进入上海并开始其暴富生涯的,他成功地“组织发动”了上海的一些官员:2000年以来,张荣坤向王维工、祝均一、秦裕等20多名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行贿,他通过行贿从而获得资金支持、商业机会和优质国有资产,利用做假账等手段骗取社会资金,进行资本扩张。

有关资料显示,福禧投资于2002年2月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后增资为10亿元人民币。至张荣坤事发前的2006年6月底, 福禧投资号称总资产有136亿多元人民币,扣除负债后,净资产高达53亿多元。

“张荣坤暴富得很奇怪,一不靠科技文化创新,二不靠办好实业企业,三不靠现代科学管理,总之他没有‘艰苦的原始资本积累’就直接地暴发了,其暴富速度让整个社会目瞪口呆。”上海一名干部称。

官商勾结的图谱

张荣坤一举成名是在2002年3月:由他掌控的刚刚成立的福禧投资以32亿多元人民币报价,收购上海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股权,后者拥有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30年经营权。同年2月,陈良宇由上海市代理市长当选为市长,从1995年开始给时任上海市副市长陈良宇担任秘书的秦裕成为市长秘书。此前,秦裕与张荣坤已成为“密友”。

2002年初,福禧投资为收购上海路桥,请王维工帮助,邀请陈良宇与张荣坤一起用餐。张荣坤请陈良宇关照,陈良宇当即表示支持。从此,这个29岁的苏州商人开始了上海滩“闻人”生涯。

2002年到2005年,上海社保局多次动用社保资金向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34.5亿人民币。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获取资金后,从账外划给其关联企业上海福禧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收购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股权以及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

荣誉与财富接踵而至:2002年5月,张荣坤成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名誉副会长;7月,再任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8月,又任上海公共关系协会名誉会长;2005年还当选为“中华百位慈善人物”。

到2005年6月底,福禧公司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张荣坤被称为“公路大王”,2005年升至《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第16位。

此外,在上海电气改制过程中,与电气并不搭界的张荣坤击败世界著名企业西门子、GE、通用等战略投资者,出资10亿元购得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股份,成为上海电气第二大股东。2006年张荣坤案发前不久,福禧投资还发行了面值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开创了国内非上市民营企业公开融资的先河。

真相大白时,人们才发现,这个“公路大王”完全是官商勾结、用国家资本“制造”出来的。

倾家荡产,罪不容赦

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荣坤案进行的一审宣判中,张荣坤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和抽逃出资罪,五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被扣押的13亿余元资产予以全部没收;对两被告单位——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罚金2.3亿余元,对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处罚金5000万元。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孙万怀副教授表示,张荣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两个重要特征,对有效震慑“官商勾结”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荣坤被处没收巨额资产和巨额罚金,让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人警醒:法律的惩罚不仅是让他失去自由,而且要让他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孙万怀说,当前一些行贿者心存侥幸,他们认为行贿过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法律倾向于重点处罚受贿者,由于行贿者经常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件,可能会有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等立功表现。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贿赂行为被暴露于阳光之下,贪污腐败行为没有“不透风的墙”。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行为,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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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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