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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入宪,让公民基本权利更完整
时间:2008年04月14日 07:02  作者:李克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诉权是公民实体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所享有的救济权。如果缺乏这种救济权,实体性权利就失去了保障。而遍寻宪法,却找不到关于公民诉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4年前的“人权入宪”是我国法治和宪政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今年全国两会上,“诉权入宪”又进入人们的视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提交了《关于“诉权入宪”,强化对公民诉权保障》的提案。

“诉权入宪”?也许很多人脑子里会打个问号。诉权在我国程序法中已有较为系统的保护,为什么还要入宪?笔者认为,诉权不仅应该入宪,而且应该早日入宪。

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程序性权利,包括起诉权、对方当事人的反诉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等。诉权该不该入宪,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看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是否完整,是否已经包含诉权的内容;二是看诉权在公民权利中的重要程度,应不应上升到基本权利层次而由宪法加以规定和保障。

先看第一个问题。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有24条,其中有16条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这突出显示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分量,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4年前的“人权入宪”,又让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再上了一个大台阶。然而,纵观现行宪法的全部条文,其中没有关于公民诉权的明确且系统的规定,不仅“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没有诉权内容,而且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部分中也没有相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

没有诉权,说明宪法的内容不够完善完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结构不够科学合理。同时,这也使根本法与基本法、普通法之间的“母子”衍生关系变得模糊不清,使我国的诉讼法律成为无源之水,严重影响了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宪法层面的规定,诉权的范围和保障力度都找不到最高法律依据,造成公民诉权保障不力,不少重要诉权游离于法律之外。现实中起诉难问题普遍存在,就是一个例证。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都对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保障性规定,但从实施效果看,其中不少内容已经远远不适应我国法治进步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提高的实际需求,缺陷和不足日显。如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不少纠纷无法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致使公民诉权严重缺损……这些都亟须依据现代法治精神和宪政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其次,就权利层次而言,程序性诉权和实体性权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缺一不可。诉权是公民实体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所享有的救济权,如果缺乏这种救济权,实体性权利就失去了保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现代法治理论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基石,正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实体权利更重要。

公民程序性权利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法治理念中,还表现在国际立法实践中。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主要发达国家的宪法,都将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并列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和司法制度章节中。

当前,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不断完善的需要,这就要求宪法提供最高、最有权威的基本规范和立法原则,从而有效解决诉讼门槛、诉讼范围等长期争论不休的立法难题。这不仅可以为有效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创造国内法条件,而且也可以使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整,权利层次更加清晰,从而加速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更可以通过疏通纠纷化解渠道来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总之,“诉权入宪”可以一举多得,很有必要。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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