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长远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建设一个公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维权、自我发展的公民社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公民社会的基本信念和价值追求,公民社会的精神是维系并支撑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核心要素。笔者认为,公民社会应当确立五大基本精神: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和自治精神。
一是志愿精神。公民社会由有公民责任的公民构成,每个公民都是公民社会的平等一员,都对公共价值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公民社会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将利他、同情、互助、信任和参与作为其行动的起点,将志愿服务作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方式。由志愿行动产生的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内容的志愿精神,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和谐社会就是一个充满志愿精神的社会,志愿精神、志愿服务以及由此派生的各种志愿服务网络和组织体系,是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是人本精神。人本精神就是以人为中心和准则的精神,它强调和重视人的存在和价值,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把人当做世界的最高存在,一切从人出发,尊重人的生命、价值、意志及本能的意义。人本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共创繁荣和幸福。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公民在公共治理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自主、自立、自治能力的发挥。公民社会是一个充满人性光辉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彰显人本精神的社会。人类社会最终的追求目的就是为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公民社会就是人类为创建更加美好生活状态的一种努力和行动。
三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所表达的实质意义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宗教般的虔诚和真挚的信仰,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一种乐于为法献身的激情和勇气,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公民社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是一个践行法治的社会,也是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法治是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社会的精神支柱;没有法治的社会,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没有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公民,更不可能构建出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
四是契约精神。契约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理智选择,从契约关系中产生的自由、平等、尚法、守信等品格,是契约精神的集中体现。契约精神是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由落后走向繁荣,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不自由走向自由,由冲突走向和谐的基石和精神动力。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且“臣民意识”浓厚的国家而言,公民权利意识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政治文明进程和公民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因素,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项艰巨而崇高的任务和使命。提倡和培养契约精神,有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强化,有利于公民诚实守信品格的培育。
五是自治精神。公民自治是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维权、自我发展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是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公民自治的价值和功能在于:在国家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设立一道防护屏,在国家和自由市场之间开拓一块平衡与缓冲地带,防止公权力的膨胀和公权力对公共生活的不当干预,激发和调动社会的活力和积极性,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公民自治强调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维权和自我发展,强调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对于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整个社会的自治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活着需要精神,社会也需要精神,精神是支撑和推动社会前进和发展的动力源泉。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公民社会精神的引导和推动下,人类社会将不断地走向繁荣,不断走向和谐。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