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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限速标准不妨开个听证会
时间:2008年04月25日 07:08  作者:李克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当一条路上行驶的机动车90%都超速的时候,限速标准是否合理就不能不让人质疑;如何让限速标准的制定更民主、更科学、更符合群众意愿,成为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制定限速标准不妨开个听证会

广州内环路拟对超速开罚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连日来争论声四起,对于原先最高每小时60公里的限速反对声一片。大多数网民认为,60公里的时速不适应现实需求,更有网友称之为“创收路”。记者实地调查发现,夜间上内环的车辆90%时速超过60公里(4月23日《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面对争议和质疑,政府部门对于内环究竟限速多少尚未给出明确回应。交警部门此前表示,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最终是否限定为时速60公里尚有待考察后确定。笔者认为,道路限速,特别是城市道路限速,应当广泛而认真地听取群众意见,最好能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确定不同道路不同路段的限速。

道路限速也进行听证?或许交警部门不以为然,甚至一些市民也认为没有必要或多此一举。其实不然。严格地讲,对道路限速实行听证,既符合限速这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性质,也符合我国日益扩大和提高的民主化要求,更是政府施政坚持以人为本,凸显人性化的具体表现。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尚无健全完善的听证制度,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道路限速应当进行听证。但这并不能否定将道路限速纳入听证的必要性,也不应成为职能部门对道路限速进行听证的制度创新的阻力。

首先,从道路限速行为的性质看,它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法规的执法行为。但它与普通的针对特定对象或行为的执法不同,限速决定和标准具有规范性质,以不特定的人和行为为调整对象,实际上是交通执法部门的立规行为,在行政法上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因此限速已经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具备了进行听证的群众基础。

同时,由于限速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所以它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对执法机关来说,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执法的标准,以此为标准可以依据更高层次的法律对管理对象实施行政处罚;而对于广大公众特别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来说,限速标准决定了其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超出限速标准会带来严重法律后果,直接影响了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和比重。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精神,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府决定和执法行为,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听取和尊重民意,这是道路限速进行听证的法理基础。

事实上,由于部门利益和落后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的交通执法部门在设定道路限速标准时,并未进行听证,甚至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听取公众意见,而是单方面制定时速比较低的限速标准,从而造成某一道路或路段上的机动车大量严重超速。而交通执法部门则根据自己制定的限速标准对机动车实施处罚,从而形成一条条“创收路”,助长了个别地方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经济”,甚至将道路沦为“摇钱树”。这不仅让司机怨声载道,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严酷的现实证明,我国在道路交通执法领域亟须破除道路限速由交警说了算的局面,让限速标准的制定更民主、更科学、更符合群众意愿。

对道路限速实行听证,广泛听取民意,需要交通执法部门切实改变僵化单一的限速管理模式,切实转变传统管理观念,充分尊重群众智慧,积极采纳市民建议,对城市及其周边的不同道路,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其道路性质的基础上,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情况,在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分别实行不同的限速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公民守法和交警执法,而且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动车和道路的功能,做到既物尽其用又秩序安全,可谓多赢多利,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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