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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 调查中信息也应向公众公开
时间:2008年05月06日 14:12  作者:于平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

随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一些政府部门纷纷推出了一些信息公开举措。刚出台的《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明确划定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中包括了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等。(5月5日《新京报》)

这个新规定让我感到费解。对于任何政府部门而言,“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都牵涉到公权力的行使,是不折不扣的政府信息,只要无关国家机密,公众就有权知晓。上述任意给信息公开设限的做法,是在逃避信息公开的义务。

不容否认的是,当下许多政府部门对于信息公开都有一种狭隘理解。它们简单地认为,信息公开就是告诉公众“是什么”,一个新决策、新规定,一个事件的调查结果,公众的权利只限于了解政府发布的正式文本,至于这个决策、规定或调查结果是怎么来的,产生的过程是怎样,有哪些人参与,相关部门讳莫如深。

信息公开作为现代政治文明词典的关键词,它的核心应是“阳光政治”,也就是说,一切公权力运作,都应暴露在阳光之中,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在人民“看得见”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信息公开绝不是“结果公开”,它的核心应是“过程公开”。

就像这次胶济铁路撞车事故,难道公众只需要知道一个事故调查结果就可以了?就像阜阳手足口病事件,政府处置疫情的过程公众不需要了解?就像《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本身,这个办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相关条款制定的理由是什么,公众没有权利知道吗?

一项决策或一个事件调查结果的产生,是通过许多细小的环节一步一步汇总得到的,如果要保证决策或调查的结果可靠真实,就要保证每一个环节和步骤经得起考验。而保证每一个环节的公正,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让公众的目光牢牢盯住蠢蠢欲动的公权力。现在,扩大公众参与已成为政府和民间的共识,可是若“过程公开”之“皮”不存,公众参与之“毛”焉附?

因此,“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仅应公开,而且这应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内涵。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类似《行政会议公开法》等法律,明确政府义务,实现“过程公开”,从而让信息公开真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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