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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把事务性工作交给“程序法官”吧
时间:2008年05月07日 09:14  作者:傅达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首批30名法官助理于日前正式上岗。根据《禅城区法院法官助理实施方案(试行)》,禅城区法院今年5月开始推行新型的法官助理制度,原有的“1+1”审判模式(即一名法官搭配一名书记员)被“1+1+1”审判新模式(一名法官或一个合议庭搭配一名法官助理搭配一名书记员)代替。法官助理除承担接待案件当事人来访、咨询外,还有主持庭前调解、针对案件为主审法官提供裁判适用法律参考意见、复杂调解书和简单裁判文书的草拟工作等权力,更像是“程序法官”(5月5日《法制日报》)。

实行“1+1+1”审判模式,让法官助理为法官彻底“松绑”,这其实并非禅城区法院的首创。自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开展法官助理试点以来,该项制度的实践探索已近十年之久。在这种背景下,禅城区法院的做法之所以仍值得关注,乃在于其赋予了法官助理“程序法官”的职权。笔者以为,这种主持庭前调解的“程序法官”不仅能真正让法官从各种琐碎的程序中脱身,而且凸显出司法内部分工精细化的趋势。

众所周知,当今司法职业化是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而司法本身的发达又进一步加速了其内部分工精细化的趋势。从历史上行政官兼任司法官到近现代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分工,再到当前西方国家预审法官、庭审法官的区分,无不体现出司法职业分工的精细化方向,这本身也是现代国家司法日益发达的必然结果。

自美国1882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勒斯·格雷在联邦法院首次雇用法官助理以来,如今联邦法院每一位法官都配有法官助理,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被剥离了事务性工作和简易案件的法官,得以集中精力保证案件审理的高质量。不仅如此,西方国家还专设有“预审法官”,在正式审判前,会将一些简单明了的小型案件处理完毕,只是将那些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提交给审判庭,以保障庭审法官“专心致志”地应付那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从而最大程度地追求司法效益。

相比而言,我国的司法职业队伍仍处于过渡发展阶段,尤其是法院内部的人员分工专业化程度还不高。一个案件排定法官以后,从送达、查封、调查、庭前调解、开庭、审判等各个环节往往都由法官亲自过问,各种程序性辅助工作与审判工作混杂在一起,耗费了法官大量的精力。说实话,如果按照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的比例计算,中国的法官量决不比美国等国家少,但在司法业绩上却显得十分落后,究其原因,是因为大量的法官不在真正的审判岗位上。在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压力下,这种传统的由法官“包揽到底”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正是基于此,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才提上日程,并成为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重要步骤。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确立起审前程序,但现实中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和略显不足的效率追求,已经让司法界意识到建立审前司法分流机制的必要性。让法官助理担当“程序法官”,将一些审前程序交由法官助理去做,有助于确保业务精通的法官专司重大疑难案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量体裁衣”式的司法审判机制。所以说,“程序法官”不仅实现了司法人员的业务分流,为法官精英化开辟了现实之路;而且蕴含着一种法官队伍内部分化的新动向,对司法职业化建设而言意义深远。

当然,作为一种司法职业分层,法官助理制度由于涉及整个司法职业革新和管理体制创新而不可能“单兵突击”,目前掣肘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瓶颈还在于制度安排的不明确,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条件、地位职权、晋升方式、职业保障、管理机制等,法官助理难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特的业务群体。前不久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要“力争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将法官助理的地位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是加强司法精确分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而法官助理究竟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立法究竟应该赋予其什么样的职权,立法当前,我以为禅城区法院的经验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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