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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问题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月30日,武汉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打人者已被依法拘留。对暴力伤医行为,司法机关如何作为?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涛:1月27日,最高检向全国检察机关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1月28日,最高法党组召开会议,要求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暴力伤医的犯罪行为,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极大地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对于暴力伤医案件一律作为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加强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工作,适时发布暴力伤医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案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指导办案等方面的作用。

疫情话题之下,网上有许多不实传言扰乱公众视线。应如何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需要依法、有序地展开,在此过程中刑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必要的保障。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政权罪定罪处罚。 

男子因疫情被劝阻停办生日宴后,浇汽油恐吓村干部。检方将其依法批捕。请问办案检察官如何认定?

  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郭凯:案发时间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犯罪嫌疑人汪某友在得知不能举办集体宴席后,为达到举办生日宴席的目的,实施恐吓威胁村干部的行为,本质上是借故生非,恐吓他人的行为,且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汪某友客观上虽然携带危险物品,但其行为本质还是以此恐吓威胁,并未实施引燃、引爆行为,尚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未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第二天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案件。当前全国上下齐心共同抗击疫情,力争早日打赢这场抗“疫”战,而汪某友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甚至以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谋求自己的“方便”,妨害疫情防控时期的社会管理秩序,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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