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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卫东:用检察理念为办案注入灵魂

时间:2021-01-14 13:25:00  作者:  新闻来源:《方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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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检察工作是有灵魂的,如果只是依照法条就案办案,就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我们要不断更新自己的工作理念,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谈起自己喜欢的检察工作,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检察长陶卫东可以认真地坐下来聊很久。对他来说,检察工作就像是刻在脑子里一样,能够自动生成一张张清晰的工作规划图。比如院里有哪些工作是需要重点去开展的,哪些工作还有继续提升的空间,还有哪些工作目前存在困难等,他都如数家珍。

  前不久,一起申请民事监督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让陶卫东一直牵肠挂肚。这起案件发生在2015年,受害人田某当时驾驶未实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与醉酒后的林某驾驶的微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林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田某也受了重伤,全身多处骨折,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恢复。原本就不富裕的田某为了治病,欠下了许多外债,不但没法出去工作赚钱,还有三个孩子要养,无奈之下他去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妻子张某对他进行经济赔偿,法院也支持了田某的诉求。

  面对田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张某感到雪上加霜。家里的顶梁柱不在了,她还要抚养两个孩子,哪有钱来赔?在对张某进行接访时,陶卫东对张某的处境深表同情,她请求法院撤销赔偿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了,现在家庭经济困难,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另一边田某的处境也很难。

  双方其实都是受害者,怎么才能帮到他们?在听取民事检察部门对该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后,陶卫东决定尝试帮助田某申请司法救助,这样一来两家的困难都可以得到暂时缓解。

  11月11日,作为该案的主办检察官,陶卫东专门为田某的司法救助问题,主持了一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听证会,还当场向田某送达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这也让田某看到了生活下去的一丝希望。

  在陶卫东看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纠纷矛盾,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是做好检察工作的责任与担当。“我觉得检察工作是有灵魂的,如果只是依照法条就案办案,就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我们要不断更新自己的工作理念,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检察理念的核心要义就是传递司法温度

  《方圆》:你是什么时候开始从事检察工作的,对于检察工作有哪些认识和想法?

  陶卫东:我从1994年开始从事检察工作到现在,已经有26年的时间了,可以说我与检察工作结下了深厚的感情。在这些年的工作中,我也越来越能够体会到,想要做好检察工作,要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坚持党建统领、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的工作理念,只有将这些理念融入我们的工作中,才能真正体现出检察工作司法为民的精神。

  《方圆》:对于检察办案,你也一直强调要有温度,对此你是如何理解的?

  陶卫东: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在办理案件中体现司法温度,那才真正叫作“办好案件”,如果办理案件仅仅是实体和程序上都不违法,那只说明这个案件可能办对了但不一定办好。树立好的工作理念就是为办案注入灵魂,让办案者成为有血有肉、充满温度的司法者。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里,司法机关以打击犯罪、惩戒“坏人”为主要职责,检察官留给外界的印象也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在法庭上义正词严地指控被告人罪行。但实际上,惩戒“坏人”只是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一部分,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有温情的一面,比如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我认为就是一种司法温度的体现。

  法律尺度彰显公平正义,司法温度体现为民情怀,我反复强调树立党建统领、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的工作理念,就是要求办案从融入大局出发、从服务群众出发、从实质公平正义出发,让办案释放出检察的温度,在正确适用法律、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司法政策、价值导向、社情民意等各种因素,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在办案中,我们要注重考虑案件背后的复杂成因和社会背景,及时通过个案向社会传递司法态度和价值。尤其是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我们也正在通过传递司法关怀,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在办理潍坊某设备制造公司法人代表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正是检察院的一项不起诉决定,让这家民营企业重获生机。这是一家发展了十余年的企业,公司一直按照规定合法经营,年销售额达千万元,年纳税额过百万元,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就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吕某为抵进项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外地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余万元,税款7.5万余元。

  吕某涉案数额7万余元,刚刚达到入罪标准,犯罪数额不大,他是主动投案的,并及时补缴了税款,这次系偶犯,再加上认罪态度好,税款主动补缴,对吕某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实体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吕某一旦被判刑,企业经营、很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运营,甚至是造成企业倒闭、员工失业,而且也会影响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从服务大局、平等保护等方面综合权衡后,对吕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该案被山东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扶贫领域典型案件,并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涉及民营企业的案子,我们坚持宽严相济,审慎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司法,先比如对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退赔的,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危害较小、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同时对群众就业和企业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我认为鼓励企业家安心生产经营,轻装上阵,才能激发活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因此检察工作如何开展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很重要,在少捕慎捕慎押中,我们也要尽最大努力去释放司法的善意。

  将检察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始终

  《方圆》:在检察工作中,你对办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陶卫东:在每一起案件中,在每一个司法行为中,都体现着检察人的专业能力水平,因此我也经常会强调,要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用心办案,最基础的是要将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的理念贯穿办案始终。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现一些检察官案子办完了就这么过了,觉得从中也没什么可思考的,也不会留下什么印象,然后就赶紧埋头于另一起案子了。这种情况表面上看不出来什么大问题,但是从专业角度来讲,案子办完了,三个效果没有实现,那么就谈不上以人为本,更谈不上办案质量够好。

  比如有一些涉及邻里纠纷、同事之间发生矛盾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一开始处在气头上,说话、做事情比较冲动,在公安侦查阶段不好调解,那案子起诉到检察院,如果我们一诉了之,其实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能不能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时,给当事人一段冷静期,让事件有一个回旋的余地,其实也考验着我们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如果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把矛盾化解开了,再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办案方式将案件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降到最低,那么案件效果就是好的。

  如果因为一些小事而背上刑事犯罪的罪名,成为身上有污点的人,不仅会影响自己,对家人来说也有影响。所以我们在办案时,绝不能以案办案,还需要考虑对被告人来说更长远的事情,所以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牢固树立。

  《方圆》:有没有类似的这种案子,办案效果如何?

  陶卫东:有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手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他及时向被害人进行了道歉和赔偿。涉罪未成年人就像是只迷失的小船,也会有行为失去控制的时候,只要我们能将他们引到正确的路上,他们就不会在茫茫大海中迷失方向。

  我们在办案中强调客观公正,就是要实质性的公正,就是要具体到每起案件,具体到每个人,具体到不同的情形,办理案件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这起案件中,考虑到涉罪未成年人认罪悔过态度比较诚恳,我们也为他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当时我们的做法是给他介绍了一份工作,在工厂打工3个月,适应适应社会生活,学习一些生存技能,每个月还给他发800元的生活费。通过劳动可以赚取收入,这种体验也让他逐渐发现了自己的价值,他再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就大大降低了。如果我们直接把他送进看守所或监狱,有了犯罪的案底,将来步入社会找工作也会比较困难,还有可能会自暴自弃,走向犯罪的深渊。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我们也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落到了实处。

  《方圆》:还有哪些案子让你觉得印象深刻?

  陶卫东:我在2018年办理过一起弑父案,被告人刘某某在凌晨4点持单刃弯刀进入父亲卧室,趁父亲熟睡之际,朝其要害部位连砍两刀,致父亲大出血死亡。

  这是一起典型的子弑父的暴力犯罪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但是我更关注这个案子背后,刘某某为什么要杀害自己的父亲。为此,我与办案人员审查了相关证据,并对刘某某进行了多次讯问,还对被告人的邻居、亲属进行了调查,并没有发现刘某某有明显的精神异常行为。后来我提出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刘某某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这是青岛市刑事案件中首次出现聘请心理咨询师的案子。

  心理咨询师的评估给出了答案,刘某某从小目睹和亲身经历过父亲的酒后家暴,而他的祖父母在生活上对他过分溺爱、行为上过分管束,长期而来,导致刘某某生活在压抑的生活状态之下。刘某某此前甚至考虑过自杀,只是自杀未遂。心理咨询师认为,正是这种长期压抑、恐惧、自卑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刘某某的成长,使他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才最终导了致悲剧的发生。

  心理咨询师的介入,成功解开了案件的谜团,后来在公诉意见中,我也对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本案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通过这次案子的办理,成功提升了办案质量,对社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更新工作理念推动检察工作

  《方圆》:将检察理念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会产生哪些不一样的效果?

  陶卫东:有的检察官就案办案比较多,办案过程中只考虑案子办对了没有,像是不捕不诉的情况,我在进行业务调研的时候,发现比例偏低,特别是农村一些群体性事件,如果解决不好,很容易产生信访事件,甚至会导致村民之间世世代代都是仇人。

  我觉得这其中还是司法理念的问题。检察工作在发展,我们的工作理念也要随之不断更新,我们在工作中也会特别重视这一问题,比如以人为本的理念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对于社会危害不大、认罪认罚的涉罪轻案,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要求,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如果在可以不捕不诉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真诚弥补,让他真正唤醒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一件好的事情,也能够让我们在检察工作中看到一种成效,社会对立面减少了,也是在自觉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方圆》:据了解,潍坊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为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典型案例,你认为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检察理念可以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陶卫东: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都是在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都是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这就需要把党建统领的理念,与各项工作深度融合。党建统领的理念放在典型案例中来看,意义更加明显。

  典型案例在实务工作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比如可以整合司法理念、引领法律进程、传递法治理念、促进执法能力与水平的提升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般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众人数众多,经济损失难以追回,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时,应当立足本职工作,把司法办案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多措并举消除不稳定因素,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为创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方圆》: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时,如何才能打破办案中的困难?

  陶卫东:我们有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注册设立海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并任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公司设立后,吴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海南某公司名义授权李某春,全权代表该公司办理洽谈、签约、协助当事人将所借款项汇入该公司账户等事项,并返还所借款额的25%作为李某春的经营资金。李某春在青岛市注册设立海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20%利息加不定额提成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00多万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种,是经济犯罪领域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该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人数众多、证据庞杂,有大量的资金账单、审计报告等书证需要准确核查认定,且部分证据存在时效性,一旦灭失无法挽救。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学历,有金融专业知识特长,反侦查能力普遍较强,这些都给破案、取证和认定带来困难。检察机关办案周期相对较短,工作量巨大,因此需要主动出击,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解决管辖、鉴定等问题,扫清障碍,厘清思路,为案件的依法、准确、快速办理创造有利条件。

  由于该类案件的发案原因绝大多数是资金链断裂后受害人报案,此时犯罪分子已经将公众资金消耗殆尽或者挥霍一空,导致案发时基本没有可被追回的资产,容易使受害人情绪激动,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召集受害人和相关单位集中释法说理,公示案件进展,保证司法机关全力追缴涉案资金并最先返还受害人;另外,对案件依法从快办理,不在检察环节拖沓、延误,案件顺利起诉、宣判后,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也将进一步提升,确保案件社会效果。

  《方圆》:对于未来还有哪些期待?

  陶卫东:能够时刻把检察工作放在心上,其实与我的工作习惯是分不开的。除了日常的工作之外,我一有时间就会到基层走访和调研。最近我们走访了许多企业,也深入工厂和车间一线去查看情况,如果遇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我也会耐心地提出来。

  我觉得检察理念的发展,正在考验着我们检察人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我们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不断去探索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新的增长极。

  陶卫东,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26年来,一直以理念的更新不断引领带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坚持“党建统领、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的工作理念,在办案中传递司法为民的检察温度,用心做好每一项检察工作,推动检察工作不断融入大局、服务群众、坚守正义。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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