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效果好不好,需要党和人民来评判,只有人民说好才算好
“我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且法院判决结果量刑过重,我是在中间道路上正常行驶,肇事车辆在我的左边道上行驶,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没有操控好车辆,导致车辆越过双实线后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正在服刑的申诉人杨某说了这番话,面对检察官和人民监督员,杨某又再次表达了自己的申诉理由和意见。
申诉人杨某系一起交通肇事案的罪犯,其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主要理由是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杨某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后又自行撤诉,服刑后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查阅本案的案件卷宗材料,并到杨某服刑的监狱询问罪犯杨某以及到公安交警部门查阅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资料,了解案件的侦办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的发生系申诉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强行左转掉头所致,且杨某系残疾人,其所持的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杨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经审查,检察机关决定维持原判决结果。
检察官还注意到,杨某面对高额的民事赔偿费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提出异议,为了达到息诉罢访的办案效果,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检察院邀请了法律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普通民众等身份的三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本案的申诉案件结果公开宣告。一方面做到检务公开,主动引入外部监督,另一方面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释法说理,做到息诉罢访,努力实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人民监督员监督是汇川区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执法办案工作过程中接受监督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让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办理结果送达、宣告和释法说理等工作。汇川区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主动接受监督,涉及的范围不仅局限在刑诉申诉控告案件的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批捕与不批捕、审查起诉案件的诉与不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是否发出检察建议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执法办案活动,必要时根据案件办理情况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确保检察工作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案件办理效果好不好,需要党和人民来评判,只有人民说好才算好。
针对不同的检察工作监督事项,我们邀请人民监督员前都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协商等工作,确保有针对性的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譬如,案件的处理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我们邀请人民监督员时就会选择有法律知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涉及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方面的,我们就邀请普通群众身份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属于需要化解社会矛盾、开展矛盾纠纷调处方面的检察工作,我们就会邀请有人民调解工作经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