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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国:让监督权发挥最大功效

时间:2018-11-12 18:43:00  作者:黄曦月  新闻来源:《人民监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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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工作者、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监督员周兴国。

  “人民检察工作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要求的工作,人民监督员代表社会大众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样一项光荣而神圣的职务,自己能不能做好?”

  2014年年初,周兴国怀着复杂的心情在湖北省宣恩县检察院五楼会议室有关领导手中接过“恩施州人员监督员”荣誉证书。而今3年过去了,周兴国心中是否还存有这份“忐忑”,他的履职情况如何呢?

  监督就是要“较真”

  周兴国是一名普通的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宣传工作已经18年。周兴国深知,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首先要保持一颗公平、公正之心,保持自己的社会公平观念非常必要。周兴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也不能够完全理解刑事法律理论。他认为缺乏专业知识,就难以胜任人民监督员工作。在担任人民监督员后,周兴国进一步加强学习国家方针政策,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了解检察人员工作纪律与日常工作规范,努力充实自己在检察工作方面的知识,关注检察工作的新举措和新成效,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学习培训、座谈交流、定期接访、工作监督和案件监督。

  “3年多来我共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学习培训、座谈交流、定期接访、案件跟踪回访、公众开放日以及检察工作通报等活动100余次。”周兴国说。

  2015年5月25日,周兴国应邀参加一起涉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村村民李某举报村支书余某任职期间存在贪污受贿案件。周兴国说:“通过仔细阅读案件汇报资料,发现这个案件存在疑点,村主职干部的待遇这几年才提升,仅仅一个砖厂怎么能够修占地180平方米的房子和一辆凯迪拉克轿车,每个月1万余元的按揭哪里来的能力偿还,再就是高速公路迁坟造假,能够给别人3万元的封口费,无风不起浪。经与其他两位人民监督员讨论认为,该案确实有疑点,余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的行为极有可能涉嫌贪污,应该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核实村民李某所举报的事实,现有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待问题核实清楚后再作表决。”

  同年7月30日,周兴国再次对余某涉嫌贪污、受贿“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出示了新的证据,并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况做了汇报,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独立评议,同意咸丰检察院关于此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查结论以及对余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的处理结果。

  2016年6月28日,咸丰县法院对余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余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此案尘埃落定。2016年7月14日,该案在央视新闻频道播出,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让监督权从百姓中来 到百姓中去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后,恩施州司法局重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周兴国又毫不犹豫地报名,并再次成为司法局选任和管理的新一届人民监督员。

  3年多来,周兴国先后参与了监督评议案件11件,不论对方是县级领导干部还是村级主职干部,不因职务高低,金额大小,他一律按照监督工作程序,仔细查阅案件材料,认真听取案件汇报,并作了评议发言,慎重地说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为这是责任的使然,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职责的忠诚。”周兴国说。哪怕是办案人员粗心大意,造成案件的姓名、时间等前后不一致,到最后评议的时候,周兴国都会一一提出,并提示办案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要出现这种错误,比如在一起涉嫌贪污受贿案件中,查看材料的时候发现里面贪污人员的姓名前后不一致,不仔细看还以为是两个人,周兴国当场就提了出来。

  周兴国不仅经常浏览检察机关的官网,还关注了检察机关的官方微信,州检察院发送的手机报也是每期必看,时刻关注检察工作情况。3年来,周兴国对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共提出意见建议11条,全部被当地检察机关采纳并落实。

  2016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可以实施监督的“十一种情形”,只要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所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主动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获取案件监督的信息渠道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有法律保障。周兴国认为:“人民监督员主动监督的渠道扩宽了,那么能否主动监督就看我们监督员是否敢于监督了。”

  3年多的履职让周兴国深刻体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在工作生活中,周兴国更加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更注重树立一个合格的人民监督员形象。闲暇之余他常把自己这几年来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所学、所思,与单位的同事和亲戚朋友分享,让他们了解发生在身边的一些案例,不要因为一些看来是一件小事,但积少成多也就不得了,避免他们走弯路。

  周兴国表示:“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检察工作的高度出发,始终保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让监督权从百姓中来,到百姓中去,积极开展监督,发挥最大功效;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法律,提高工作水平,在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上狠下功夫;认真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善于监督、依法监督、敢于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法履行职责,不越界、不越权,严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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