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已经肇事肇祸或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家庭为主、社会为辅的管理方式。
根据该法,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对特定患者实施依严格程序进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其监护人同意。如果监护人不同意对前述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鉴于这类未住院患者可能会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该法第七十九条特别规定了监护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看护职责,还包括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然而现实中,依然存在任精神障碍患者自生自灭的监护人,当其未尽到职责时,监护人资格将转向何处?
2021年10月,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的小敏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当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敏的父亲因欠债,把家里的房屋卖掉后天天酗酒,将小敏遗落在原小区不管不问,小敏有时只能睡在马路边上。小敏户籍所在地的丁墙社区居委会知悉后,立即将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将情况反映给雨花台区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小敏暂住地进行走访,认为朱某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小敏的合法权益,其不应当也无能力继续担任监护人。同时,检察机关还逐一联系了具有监护资格的小敏近亲属,核实有无监护意愿和监管能力,可遗憾的是无人愿意照料。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检察官建议居委会变更监护权,撤销小敏父亲的监护资格。于是,社区居委会向雨花台区法院申请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并表示将协助小敏解决居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育课程或就业机会,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最终,雨花台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由于精神障碍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承受着经济上、心理上的各种压力。从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中,监护人迫于生存压力疏于看护,导致精神障碍患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在少数。
2016年2月,中央综治办要求各地要通过以奖代补政策,引导监护人承担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2021年3月,北京市规定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申请监护补贴,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2400元,当年已有26763人申请并审核通过。2017年6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印发《顺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及补助办理暂行办法》,作为患者的监护人,履行了不同的监护责任后,区政府将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包括5000元、2000元、1000元等不同额度。
虽然家庭的预防作用不可或缺,但仅仅依靠家庭似乎并不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应该将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前置,尽早将精神病人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政府应该积极承担非自愿住院治疗规定的布点和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以及相关辅助人员的培训配备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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