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员发挥自身从业和理论研究优势,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析,为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也给旁听的民营企业家代表上了一堂防范法律风险的宣讲课
文/ 本刊记者 唐姗姗 通讯员 陈小理
以不法手段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2000万后拒不归还,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2021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此案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发挥自身从业和理论研究优势,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析,为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也给旁听的民营企业家代表上了一堂防范法律风险的宣讲课。
听证前精心准备
2012年10月8日,韦某利用北海市某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补办营业执照、公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便利,伪造北海某公司公章、股东会决议书,将北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本人。
2013年7月31日,韦某擅自以北海某公司名义,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刘某某委托某银行向韦某支付借款,韦某以公司名义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将登记在北海某公司名下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韦某仅归还80万元,余款未支付。刘某某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将北海某公司列为被告、某银行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北海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北海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判决北海某公司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一审判决生效后,北海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南宁市中级法院决定再审,于2019年1月24日判决认定韦某支付的80万元为本金,判决北海某公司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9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北海某公司以韦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20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就韦某诈骗一案作出二审刑事判决,认定韦某冒用北海某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追缴韦某交给龙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80万元,其余犯罪所得人民币1440万元由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在执行阶段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韦某退赔给刘某某。
2019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决定再审该案。再审认为,韦某违法骗取刘某某借款2000万元归个人支配使用,北海某公司不应对韦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北海某公司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刘某某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合法权益已为生效刑事判决书所确认,可以通过刑事追缴和案涉款项的退赔来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刘某某不服该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因案情复杂且具有典型性,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组成检察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办案组。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根据案件所涉专业领域特点和情况,选定3名熟悉公司法、公司管理实务的高校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作为听证员,并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视频旁听,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听证会质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决定组织听证员召开听证前会议,初步达成共识,认为本案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应当分开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以再审裁定方式驳回刘某某的起诉,以上所述涉及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活动中程序性问题属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认为,可将北海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等问题列为听证争议焦点问题,并提出应针对某银行在本案中所开展的监管服务是否符合行业规定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办案组经研究后予以采纳,开展针对性的调查核实工作,后再次向听证员反馈案件情况,听证前会议取得良好效果。
听证专业意见厘清法律关系
2021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该院检察长茅仲华主持听证,并在中国检察听证网同步直播。在听证会上,办案人员现场视频连线在监狱服刑的韦某,对案件关键性问题进行询问调查。随后办案人员、听证员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进行提问。
“北海某公司与韦某之间是什么关系?”“北海某公司对公司公章证照是如何管理的?”“发现韦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是否及时变更工商登记情况?”“发生类似事件后采取何种防范措施?”听证员结合公司经营规范、工商登记流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划分等专业知识一一提问。
听证员经休会讨论后发表意见,认为刘某某、某银行不存在过错,“北海某公司因已知道韦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并没有采取足够必要有效的措施,防止韦某来实施侵害善意相对人的行为,致使韦某能利用北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不是同一事实,应当分开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支持刘某某监督申请”。
在本案中,听证员基于自身专业优势及从业经历,中立厘清案件法律关系,发表专业听证意见,听证会结果的运用对案件审查处理起到关键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后,采纳了听证员意见,认为本案中北海某公司选任韦某补办公司工商登记有关程序,未消除潜在的交易风险,对土地使用权证疏于管理,导致公司土地被用于抵押借款等方面存在过错,决定将该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经审查,2022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已向听证员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并将持续反馈后续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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