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的破局与立势
“本领恐慌”诱发“吊打闹剧”
在互联网时代,现代信息技术的知识更新速度及其在司法公开、执法办案和科研创新等业务场景的范围拓展速度都在不断加快。对于承载社会治理、国家安全、司法公正等重要职能的政法机关而言,广大干警的“本领恐慌”日益成为制约其“互联网+法治”工作成效的素能短板。
这一问题被舆论热炒、放大,得从2016年初的快播案庭审直播事件说起。1月7日至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此案中,公诉人对互联网技术的生疏以及证据的处理不当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
“辩护律师超级嘴炮 公诉人哑口无言”“快播案辩方实力逆天”“吊打公诉人,快播更专业”“超越春晚的直播 快播智商碾压!”等新闻标题充斥网络。“很惊人,一个这样对公众直播的,侦查工作进行了2年多的大案,控方甚至连最基本的技术概念都搞不清楚,在庭审中一次又一次表现出了对技术极大的无知,实在让人目瞪口呆。除此之外,证据本身的保管、转换、鉴证过程也存在各种问题。”微信公众号“长安剑”发文点评公诉人的表现。甚至有观点认为,控方对技术的不熟悉恰恰成为了辩方的“必杀技”,“这两天的快播涉黄案庭审非常奇葩,主要是辩方的赌气式辩护和被告人的赌博式自辩……他赌的是不论控方还是法官都不懂互联网技术,搞晕你们。”微信公众号“叔的刀法”文章《快播案的赌气式辩护和赌博式自辩》如是说。
社会各界对公诉人的“差评”通过网络庭审直播不断被放大。经历了辨方的当庭“碾压”后,该案的公诉人又连续多日遭受了舆论的“花式吊打”。据统计,两天庭审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后发布27条长微博对庭审全程进行播报,案件的话题页显示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多万次。同时,通过网络对庭审进行了长达20多个小时的全程视频直播,直播期间累计有100多万人次观看,最多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1月7日到12日,日均相关新闻报道量都在千篇以上,峰值时达近2400篇。“从整个庭审笔录看,控方还是有理有节的,在最后的发言也没有去撕‘技术中立’的问题。只是网络媒体的编辑功能太强大。”微信公众号“徐徐道来”所刊《快播大戏:控方翻盘的可能与我们的狂欢》这样写道。
在司法全面公开的今天,庭审不再是法律的“围猎场”,而是技术的“决斗台”。《宁波日报》就此事刊文《“快播案”:当法律遇上技术》称,“法律的公正有时彰显在法律条文之外,而不是法律本身。”不可否认,不管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它对中国互联网法治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尽管舆论场有炒作,也有误读,但对于政法机关来说,直面问题、正视不足才是第一要务。正如浙江检察官岳耀勇在其微信公众号“劳月夜聊”所言,“对付‘吊打’,最好的办法是以事实和法律,以雄辩和严密的论证证明犯罪,让被告人在法庭上无话可说。给自己找借口是弱者才会有的举动,我们不屑。”
无论是从执法为民的工作使命,还是“互联网+”的内在要求,抑或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来看,大力拓展知识结构中互联网与法律的重叠地带,跨界提升互联网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的互联网适用水平,都是新时期政法干警网络素能提升的题中之义。具体来说,政法干警应自觉加强对现代信息技术知识、国内外互联网法律及相应判例、网络犯罪的新特征和趋势、“互联网+法治”的现状与前景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学习,避免成为互联网精英人士的“牵线木偶”。“广大政法干警要把学习作为一份责任、一项追求、一种生活方式,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终身学习。”2016年5月15日,孟建柱在全国百万政法干警学习科技新知识讲座上对政法干警提出上述要求。此次讲座学习的主题是,广东公安机关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探索和成效。
要想避免“吊打闹剧”的再度发生,除了依靠政法干警的自学外,还需要各级政法机关从制度创新、资源调配、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做好常态化的支撑。一是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契机,探索实施针对特定专业案件的专家辅助制度,让互联网精英人士能够通过法定的渠道、常态化地为执法办案工作提供智力支撑;二是优化优秀人才的资源配置,尤其是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互联网案件,及时调配各地的优秀干警应急支援;三是通过定期专题培训、岗位实战练兵来培养骨干人才,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保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互联网+法治”的建设热潮中,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不该沦落为横亘在法律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壁垒,而应成为政法机关力行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能、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助力。让法治前行,让科技归位,需要法律人的不懈努力。
当技术创新深陷法律泥潭
科技是柄双刃剑,也不存在绝对的技术中立。因此,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应该是当前一切技术创新的必要前提。对于肩负全社会法律表率使命的政法机关而言,尤应如此。近年来,各地政法机关大胆尝试、勇于探索,创新举措层出不穷,但由于对法律风险的评估不足,诸如微信庭审、庭审远程指挥系统等举措在一诞生就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
2015年1月7日上午,微博认证为调查记者的@记者刘虎披露,浙江温州某公安分局公开购置木马病毒。相关公示后被删除,而公示中的涉事公司的工作人员则直接否认生产木马产品。事件曝光之初,大量网络意见领袖及网民便介入转发评论,仅@记者刘虎单条微博转评近19000次。以相关关键词检索,1月7日至1月9日上午10时的相关报道量已达到293篇,微博约696条。1月7日下午,媒体披露温州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回应就此事展开调查。随着舆情不断发酵,舆论的关注点逐渐从对有关部门“监控言论”的联想、侵犯公众个人隐私的指责,慢慢扩散为对涉事公安部门招标价格是否过高、采购行为是否真实、公示时间是否过短等招标环节问题的批评。
部分地方法院的“微信庭审”也曾因此走向舆情的风口浪尖。2015年12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开“微信审判”先河,由法官建立微信办案群,邀请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入该群,在微信群中进行庭审。随后,多地法院也开始做出类似尝试。
相较传统审理方式,此举具有推动案件审理公开透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方便当事人等优点,但这种新型庭审方式同样无法回避诸多法律问题。一是当事人随意性发言、发红包等个人行为是否会影响审理进程,破坏司法活动的“仪式感”;二是当前依托微信等网络平台作为审判载体,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三是司法人员隔着电脑和手机与当事人对话,并未做到“亲历亲为”;四是电子证据的认定等细节问题无法在微信群进行操作。
值得称道的是,针对以上法律问题,部分地方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规避措施。2016年2月,“始作俑者”郑州中院推出了“微信审判2.0版”,制定了明确的庭审规范《微信庭审纪律及权利义务告知》,在开庭前会先宣读并严格执行,该院还升级了审判平台,拟实现身份实名认证、数据自动存储、导出、隐私安全保护、自由旁听等功能,使微信审判更加规范有序。
与法院系统的这种直接改变庭审空间的“微信司法”类似,部分检察机关的远程庭审指挥系统也受到了舆论的非议。2015年12月18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因出庭戴耳麦摄像头而成了热议话题。这套设备全名为远程庭审指挥系统,通过对信息化技术地运用,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在院内实时了解掌控法院庭审现场情况。其实,早在2010年,江苏苏州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就对此有所尝试。彼时,该系统被描绘成拥有发挥公诉集体智慧、应对突发情况、巡查公诉人表现、监督法院庭审等优点的现代信息技术系统。随着该系统在各地检察机关的逐渐普及,更多优点开始逐渐显现,诸如多媒体示证技术、上下级院联网等。
然而,站在控方对立面的辩方却不这么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中,辩方弱于控方,远程系统显然加剧了这一现状,如果法院允许检察机关设置这一系统,是否可以考虑给辩方提供这一系统?”微信公众号“律新社”刊文直指系统打破控辩双方平衡。在知乎社区发起的一项问答中,赞同人数最多的答案认为,此举是打着公开的名义破坏法庭规则,背离了“以公开促公正”的初衷。有律师认为,该系统剥夺了出庭检察官的能动性,将案件的具体决策权归于后方信息中心内的某位领导,与“强调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司改方向相悖。
此外,关于此举违反法庭纪律、法律规定的指责显得更为尖锐。据最高法《刑诉规则》第249条的要求,诉讼参与人需要遵守的法庭纪律,就包括了“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这里唯一的例外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补充道,庭审的物理延伸与有关不公开审理的法律相冲突,对于刑诉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通过技术手段延伸庭审空间而加以观摩,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政法机关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对政法机关提出上述要求。在此语境下,政法机关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或者长期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不仅会遭致一时的非议,还可能连带累及长期的公信力。因此,在一切与互联网有关的司法技术创新中,法律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让技术创新早日跨越法律泥潭。与此同时,配套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也应及时提上议事日程,为破局中的“互联网+法治”提供相应的法定依据。
不合司法规律的创新不是好创新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进行集体学习时专门提到,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那么,政法机关在利用互联网创新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毫无疑问也要遵循司法规律,让创新更接地气、更有活力。严格来讲,不适应司法工作特点、违背司法伦理的创新举措都不能称之为合格的创新。
2015年3月,某网络技术公司开发了一项名为的“幸福证照”的互联网警务应用项目,并嵌入微信平台进行运营,提供包括身份证、港澳通行证等12种照片拍摄服务。广东省公安厅回应称,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相片有严格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公安机关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手机微信自拍方式采集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相片。旋即,该服务被叫停。对此,财新网分析,“有人上传了严重PS的变形相片,且成功通过了审核。这一现象曝光后,引起公安机关担忧,‘幸福证照’暂停服务即与此相关。”
与符合司法工作要求相应的,就是司法技术创新的覆盖面和实用性。2016年5月高调上线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让“互联网+打拐”正式进入公众视野。根据相关报道,此平台主要是通过官方微博、高德地图等移动应用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然而,从以往的案例看,不少拐卖事件发生在中小城市,被拐儿童最终流向农村。据此,有专家提出质疑,如果只是在微博、高德地图这些手机app上发布消息,是否能保证最基层的民众及时接收到信息。“商业机构的优势是技术,或者说是平台搭建能力,这些虽然重要,但打拐仅靠平台是远远不够的。”《光明日报》以安珀警戒为例,指出网络打拐的效果不在于平台是否强大,而在于信息发布机制是否丰富。
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政法机关技术创新的出发点往往是是好的。也应该看到,人民群众和政法干警都是“互联网+法治”创新成果的使用者。如果过分放大某一方的工作需求,而忽视另一方的基本权利保障,势必会引发舆情反弹。而这种反弹,如果来自外部,可能触及之前所述的法律风险;如果来自内部,则会严重影响政法队伍的士气和人心。
近期,由个别基层法院研发的“一键通”软件之所以在法官群体中引发较大争议,就是缘出于此。据媒体报道,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在其6个基层人民法庭安装了一款名为“司法便民联络板”的设备,只要轻轻一按,庭长的电话就可以接通。有了这个设备,群众随时可以联系法官,但对那些身处基层法院一线、在司改背景下内心本已充满焦虑的法官群体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016年5月30日,一篇题为《手指轻点找到法官 不管何时都能实现》的报道刊发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加之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刚刚结束一月有余,孟建柱书记“要更加注重科学用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加班备勤,保障干警休息时间”的指示言犹在耳,“桂公梓”“人生何必复杂”“CU检说法”“为你辩护网”等多个体制内法律人纷纷发文抒发感想,或愤慨,或戏谑。一句话,剥夺法官休息休假权利的“时保联”(网络用语,意为时刻保持联系)就是暴政。
一片群情激奋中,最高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在其微信公众号“法影斑斓”所言实为中肯。文章认为,让法官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不符合司法伦理;文章还建议,能够用信息化方式解决的,就依托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解决;能够由导诉人员解答的程序性或常识性问题,就不用麻烦法官解答;确有必要联系法官的,再请法官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作出回应。
要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更好地发挥司法服务群众的功能,必须保证这一创新与司法基本规律相适应,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充分调研,包括需求调研、技术调研等,找准政法机关业务场景与公众需求的契合点,在二者重合的领域内开拓创新;二是要广泛了解同类型产品市场,去粗取精,实现自身产品功能性最大化;三是在相关产品上线后,要注重收集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修改,不断更新和完善。
司法规律之于政法工作,就像自然规律之于人类发展,要想做好“互联网+法治”下的创新,政法机关必须以遵循司法规律为重要依据,别让不合司法规律的创新浪费司法资源、伤害司法权威、打击干警士气。
技术外包不是“甩包袱”
跨界和融合是“互联网+”的显著特点,政法机关在创新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借助互联网企业的先进技术优势,充分发挥司法效能,即“借船出海”。但是,如同“以我为主”不等于“闭门造车”一样,技术外包同样也不等于“甩包袱”。
政法机关肩负守护社会平安的重任,安全无疑是重中之重,这就对相关设备的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2月,作为国内领先的视频产品及内容服务提供商的海康威视被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有业内人士称此为“海康棱镜事件”。据报道,江苏省公安厅于2月27日中午11时发出等级为“特急”的明电,称该省各级公关机关使用的海康威视监控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部分设备已经被境外IP地址控制,需要进行全面清查。事发后,海康威视连续两次发布声明,分别对其设备存在的弱口令问题以及善后处理措施进行说明。
“从2014年8月19日至今,黑客持续利用美国、瑞典、荷兰等境外服务器资源实施攻击,案件仍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关村在线刊文探寻海康威视网络监控安全事件;文章还指出了江苏省公安厅的在安装监控设备时存在的安全问题,“由于个别地方地理位置的原因,很难布线接通专网,为了降低成本,就接到了公网上,通过安装防火墙等加以防护。这就导致监控设备大部分在内网,但还有一部分在公网上。”
无独有偶,2011年6月,北京东城公安分局向辖区内咖啡馆、浴室、图书阅览室等提供免费无线上网服务的服务场所发出通知,要求购买安装安全技术保护系统,如果不购买,则不能继续提供WIFI服务。通知一出,商家和顾客纷纷吐槽,公安部门私自定价、要求经营者承担费用、用身份证登录WIFI侵犯个人隐私等成为主要的槽点。
该事件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中标企业的外企身份,进而引发了舆论有关国家秘密泄露的担忧。《羊城晚报》报道称,根据上海工商局网站的信息,雨人软件为港澳台独资企业,而根据国家保密局于2001年发布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新京报》亦刊文称,公安网络系统及网络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范畴之内,这是雨人公司能否参与警方网络安全建设的关键点。但对于这个问题,多位专家学者,甚至包括公安大学教授,都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除却上述典型案例,“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政法机关开始尝试与BAT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如深圳市公安局与某互联网公司签署“互联网+”战略合作协议等。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合作的开展都要以安全、合法为前提,完善安全论证,加强技术监管,无论是在招标环节还是运营过程中,都要一以贯之。
在运营环节,政法机关的门户网站等信息化平台出现安全隐患,是管理失当问题的主要表现。此类被曝光的隐患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当地政法机关因舆情应对欠妥而引发的网络攻击行为,如湖南耒阳市检察院网站检举材料上头版头条事件,黑龙江省检察院官方网站在庆安枪击案期间被黑客攻击事件;第二类是因忽视对运营企业的约束监管而被黑客攻击,如福建莆田荔城区检察院官网被链博彩网站、陕西宝鸡陈仓区检察院官网首页现赌博游戏栏目;第三类是热心网友基于个人爱好向专业的公共平台上传安全漏洞的行为,如有网友就曾在国内知名漏洞报告平台——乌云网上贴出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电子政务系统任意文件上传漏洞和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网站被人入侵的详细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政法机关需要增强突发舆情事件处置中的技术安全防范意识和管理力度,加强对运营企业的安全风险督促和安保技术升级,依法严惩攻击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犯罪,定期监测网络安全领域的国内重点专业网站,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既然是创新,难免要“摸着石头过河”,但在这条“互联网+法治”创新的路上,石头也只能是辅助,脚下的路还是要自己走。“借力出新”的同时,不要忘了“以我为主”。
破局难,立势更难。通过立势而制事,更是难上加难。在“互联网+法治”创新的过程中,很多政法机关大胆尝试、勇于创新的精神值得称赞,出现波折和问题是正常的。重要的是,能否从曾经的弯路和教训中明确正确的方向,让政法机关未来的“互联网+法治”建设更加稳健,更加顺畅。
作者: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舆情分析师 吴长虹
来源:《政法网络舆情》2016年第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