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发文,规定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检察机关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则由最高检直接督办。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看起来有些专业的法律词汇,需要个案的一些数据来将它具象化,从被抓捕到判决生效,佘祥林4年零5个月,念斌8年零14天,杨波涛10年零1个月26 天,李怀亮11年零8 个月,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在正常的办案流程中曾经出现的时长,且可能并不是最长的。
所谓超期羁押,顾名思义指羁押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法定期限又是多少,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计算公式,加上各种法律允许存在的案件特殊情况,从侦查到审查起诉,从一审到二审,以及可能的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穷尽最极端情况后发现,类似十年、十一年的羁押时间,甚至都依然在合法期限之内。久押不决但却并未超期羁押,这样一种合乎现行程序法规定但却有违人道、人性与人权的现象,由最高检专门出台规定予以强力干预,因此才成为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
事实上,按照现有程序法规定的宽泛程度,超期羁押问题本身并不那么容易出现,各种案件只要以实际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基本可以避开超期问题,出现超期羁押,更多是因为侦查机关对相关程序的不重视,视若无物——— 甚至一个人关在看守所,却真的被忘了。而在法定期限之内、但长期等不到生效判决的情况,也就是所谓“久押不决”,反倒尤其值得关注。为什么会久押不决,这当然有案件具体情况复杂与否的因素,但同时存在一些程序设计长期“以侦查为中心”,为侦查提供方便的问题。理论上讲,在庭审开始之前,相关部门可以穷尽法定期限将一个嫌疑人长期羁押,最终却以不起诉结案,羁押候审甚至直接成为某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手段。
但事实上,一个嫌疑人面临刑事指控,即便现行法律也并非只有人身羁押这一种方式选择,但却因为历史、侦查便利甚至先行惩罚等因素,使得羁押成为大多数选择,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手段,并不常被使用,或者作为某种侦查交易而存在。作为时限最长的羁押方式,刑诉法对逮捕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前提限制,但却并未被有效实施。而在法治国家,法庭审理之前多处保释状态,而非羁押状态,这也客观上为错案无罪宣判之后的国家赔偿减少了负担。更重要的是,从始至终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精神来衡量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在法庭未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对嫌疑人、被告人以无罪视之,而不是一句话进不进法典那么简单。
以非羁押式的强制措施取代以羁押为主的固有路径,是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最高检以督办姿态直面超期羁押、久押不决问题,则同样试图以更浓重的“相互制约”来纠正以往配合过头的问题。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就是在重申和夯实这个国家的法治与人权根基,碎步慢行,却也兹事体大。
(来源:《南方都市报》 8月6日 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