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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责任在细化,错案追究待落实

时间:2016-01-13 13:47:00  作者: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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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中院召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正式启动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据介绍,广州中院将制定权力清单和司法责任负面清单,院、庭领导不再审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除本人承办案件外,只履行行政管理和审判质效监督管理职责。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广州中院此次重申了应予以追究的违法审判责任事项:包括了审理案件时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证据材料损毁,故意或过失隐瞒漏报主要证据事实等七项内容;并试图通过对不同案件审理类型的细分,来让错案追责变得更可操作,比如独任法官如何担责、合议庭该如何担责、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又区分不同情况来界分各方责任。
  对于领导过问、干预具体案件的责任承担,“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言外之意,对领导干预案件予以记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法官免责事由,前提是记录的同时不受其干预,这事实上对法官的要求并不低。
  依法追责的同时,也要依法免责,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做相应规定,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等内容。
  虽然冤案的生成逻辑从侦查阶段就已开始,但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对侦控机关的证据审查,尤其需要重视并强调庭审程序的实质化运行。举个最近发生的冤案例子,巧家投毒案的前后 13年迥异的司法判断,据以判断的证据并无大的变化,无新证据出现、无新法律影响,但却出现罪与非罪的判决差异。究其原因在于,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明显存在疑点的证据有否认真审查,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有否真正思考。耐人寻味的是,对庭审程序中律师权益的保障与否,这一关键程序正义问题,并未纳入可能导致错案追究的范畴,这可能是之后对于真正错案追究是否落到法官头上较为核心的争议点之一。
  错案追究的文本到实践,不仅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且可能是最艰难的一段路。审判责任的追究,需要个案情况与制度设计的反复推演与比对,更需要问责的实践,目前积攒的错案追责旧账不妨就作为问责试点,即便用旧规定也要让追责程序动起来。
  (来源:《南方都市报》1月13日社论 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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