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据《京华时报》9月11日报道,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方资产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一审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被判处无期徒刑,近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五位知名法学专家就此案进行论证,共同认为王廷伟套取700万公款给领导报销、给公司员工发奖金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国企的“特权”和“隐性福利”遭诟病;同时,舆论纷纷指责专家在鼓励变相瓜分国有资产。但也有网友指出此案漏洞百出,定罪很牵强。
【案卷信息】
案卷材料显示,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王廷伟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与北京东方正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以咨询费的名义将公款共计700万元据为己有;2006年底,王廷伟任职期间擅自以发放“特殊奖金”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公款128万元私分给该公司副总经理任宇光等三人;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总经理王廷伟在该公司投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A股战略配售以及天房发展股票定向增发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共计损失1.2亿余元。今年4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廷伟犯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3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王廷伟因不服一审认定,已上诉到北京市高院。
【律师观点】
资金转出均由领导同意或批准
王廷伟的辩护律师王大飞称,王廷伟通过与几家中介公司签订咨询协议的方式,从公司转出700万元。这些钱一部分用于集团领导的票据报销,一部分用于当年的奖励,剩余465万元在中介公司账上。王廷伟将资金转出时,要么有董事长签字,要么对钱款已经进行说明并得到领导批准,不是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
【专家观点】
不构成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审判决后,王大飞律师将王廷伟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提交给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托高铭暄、赵秉志、储槐植、张泗汉、卢建平等5位教授对该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们经过认真判研一致认为:王廷伟为了发放公司奖励、为领导报销而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从公司套取700万元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私设小金库行为。王廷伟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王廷伟为了奖励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依据公司《议案》发放奖金的行为,虽然在程序上不符合公司规定,但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网眼聚焦】
南方资产公司原总经理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法院判决为何与专家观点相悖?此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法院认为王廷伟已经实际控制且非法占有那些巨额公款,而专家则从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认定。如今这些法律争议还有待高院做出最后的定音。但是国企的“小金库”和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隐性福利”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注意。从今年年初全国集中整治“小金库”公布的数据看,参与瓜分的官员有数百万人,最后受到处理的不过1万多人,不到总人数的1%。与此同时,更多被审计查出“小金库”问题的单位只是通报批评与整改,真正问责的仍是少数。这些案件凸显着“隐性权力”和“隐性规则”。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企事业单位,之所以能给自己的职工发放各种福利,根源就在于各种特权不受监督和制约。某些部门和国企在国家制度之外私自制定内部的利益分配规则,而且已成惯例,有的甚至还有成文的内部规定。因此,治理“隐性福利”要靠制约“隐性权力”,需要通过立法消除制度缺陷,也要严把财政预算审批关。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定性确实不一,如均按贪污罪定性,或许将对某些单位利用公共权力、公共资金为少数人谋私利等行为有所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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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反腐倡廉网络舆情》2012年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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