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据《广州日报》报道,10月24日,广州市中院对越秀区城管局原局长黄桂芳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此前庭审时黄桂芳否认了绝大部分指控,判决对他的大部分辩解意见未予采纳。最终黄桂芳因受贿174.5万元,购物卡1.4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据悉,黄桂芳很少受贿,妻子收钱他曾数次退回贿款,但其软肋却在于儿子黄全成。黄桂芳为子受贿,贿款均被其子用于购买汽车、投资商铺和开办公司。
【案卷信息】
检控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黄桂芳先后担任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长,党委副书记等重要职务。这些年来,黄桂芳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州市惠康公司承接和经营广州市越秀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和公厕保养服务中为其提供便利。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黄桂芳先后三次通过其儿子黄全成(另案处理),收受广州市惠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段忠球(另案处理)以银行转帐方式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74万元,其中用于购买汽车34万元、投资商铺40万元和开办公司100万元。另外,自2008年以来,先后十次收受某标准公司总经理吴某贿送的购物卡面值1.4万元,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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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反腐倡廉网络舆情》2012年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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