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据中新网5月31日报道,日前,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强奸十余名未成年女性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29日,李新功被永城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发生后,永城市委于2012年5月24日免去其市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根据公安部门侦察,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新功先后强奸未成年女性11名。李新功已向警方交代了其同案犯,这名女性同案犯已被抓捕归案。据警方介绍,这名同案犯曾为在校生,现已成年。在与李新功发生性关系后,她又帮助其物色其他在校女生,使这些女生成为李新功诱骗、强奸的对象。河南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近日赴永城督办李新功案件。河南省政法部门要求,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舆情综述】
媒体报道及评论日变化趋势图
(单位:篇 来源:正义网舆情监测系统)
●网传永城官员强奸少女作案细节 网友怒称应该枪毙
5月26日21时,中共永城市委外宣办通过永城网永城信息栏目发布消息称,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经审讯,李新功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消息称,李新功案件发生后,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决不姑息。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进展情况将及时对外公布。
21时33分,人民网发布消息《河南永城官员涉嫌强奸十余名未成年少女被刑拘》,并被新浪网等网络媒体转载55次,引发网民热议。腾讯网有176202人参与讨论,跟帖19185条;网易有126523人参与,跟帖6792条;搜狐网有30426人参与,跟帖4219条;新浪网有17588人参与,跟帖1967条。多数网民表示,官员强奸少女事件性质恶劣,必须严惩涉事官员。新浪手机用户留言称:“禽兽不如的东西,枪毙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5月27日,舆情继续走高。除上述报道被网络媒体继续转载175次之外,还有媒体披露了关于此案的更多细节。《晶报》报道称,此前一天,网传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奸淫幼女,于2012年5月8日19时在永城市第三中学门口作案时,被刑警现场抓获。据称,李新功为河南夏邑人,系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该市“四城联创”主要负责人,还兼职永城职业学院语言文化系教师。据悉,公安人员抓获李新功后,突击搜查其和案情有关的场所,在他办公室及车中查到大量安全套、润滑剂、壮阳药等;电脑上查出大量黄色图片、幼女QQ号、成人群、学生群等大量犯罪事实,另有一本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存折;每个被奸淫幼女QQ号都注明孩子的生日等相关信息。
网传李新功主要犯罪手段是,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学校未成年人引诱或威吓在校幼女,并通过网络来认识、诱骗一些幼女。他还和永城三中的一些在校学生达成协议,由那些学生负责给他介绍女孩,事成之后给予一定金钱。为了不引起怀疑,他还编造自己是永城税务局的领导,现在是单身等等谎言。李新功自己开一辆黑色无牌照雪弗莱汽车,每次都是在车中作案,情节恶劣,令人发指。
关于网传的具体细节,永城市有关方面暂未进行回应。
●舆论反思官员强奸少女案多发原因 犯罪成本低是主因
5月27日,多家网络媒体发表评论,对近年频发的官员强奸案进行反思。华媒网刊文称,官员涉嫌强奸幼女之事并不罕见,在过去的一年中就有数起:2011年11月,陕西略阳县4名村镇干部酒后轮奸12岁女生。再往前数,浙江丽水官方涉嫌强奸19名初中生,贵州遵义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不一而足的事例让人触目惊心,身为一方父母官的官员们成了施害的主体——或明目张胆、或酒后逞威、或金钱交易,而众多的幼女和他们的家庭则被伤害、摧残乃至毁灭,官员强奸幼女事件也从个案上升为现象。面对层出不穷的官员强奸案件,我们该从中吸取何种教训?这是所有人必须思考的问题。
华媒网网友“于斯”分析认为,对涉事官员的处罚力度过轻,使后来者没有吸取教训。强奸幼女属于重罪中的重罪,按理说,发生一次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但一再发生,只能说明法律的刑罚和警戒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权力的不受控制和法律的量刑不够,使官员强奸少女的兽行一再得逞。某些官员的强势和变态、受害幼女的心理恐惧、取证的困难,往往使受害者家属选择隐忍受辱而不敢去告发,而这种现象又因没得到制止而蔓延扩散。
当地政府也应该为此事负责和反思。官员担负着引领社会风气的责任,李新功头上顶着众多“光荣”的头衔,却做出了令人发指的兽行,不能不说是从下至上、从上至下的监督完全缺失。李新功的作案手段残忍,但并不隐蔽,何以长达数年行凶而不被发现呢?即便当地政府部门宣称不知情,也难逃失察之责。
华媒网网友“田万青”认为,强奸罪属于重罪,强奸未成年女性尤其罪大恶极,国际上普遍对此罪重判,美国起码会判终身监禁,而韩国则在日前对强奸女童的惯犯实施了有史以来最恨的招数——“化学阉割”。在未成年女性遭性侵频发的情况下,中国理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对罪犯采取最严厉的惩罚,比如对强奸十余名未成年女性的李新功,必须判处死刑,不枪毙不足以平民愤、不枪毙不足以彰法律。
●官方消息仅百余字引发舆论不满 媒体呼吁公布案件详情
5月28日,新华网、《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均加入报道行列,《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提及网传的作案细节,引发网络媒体关注,网媒转载时多将“每次都车中作案”列入标题。
在腾讯网转载的一篇题为《网曝河南永城官员奸淫近百幼女 受害者包括00后》的报道中则透露出更多的细节,报道称,根据李新功手机短信显示,非处女不要。每奸淫一位幼女,都拉到无人之处,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都无法停止其兽行。还有的孩子哭求他说:“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也无济于事。在受害幼女中,最小的才2001年出生。李新功本人现关押在永城市看守所内,已抓获同案犯刑南(女)等男女五人。根据多名受害幼女家属十余天的调查了解,受害幼女极有可能高达近百人。据悉,该市已下达封口令,不允许任何人随便发布有关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
一边是网传消息的沸沸扬扬,一边是官方消息的惜墨如金(此前官方发布的消息仅100余字),两相对照,引发舆论对官方信息公开程度的不满。《京华时报》就此刊发评论《永城强奸幼女案必须大白天下》,呼吁当地官方公布案件详情。“面对这样一起涉事受害者众、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关注强烈的舆论突发事件,当地官方应当及时发布信息,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公布起获的有关信息,把所知情况充分告知公众,这样才能让公众感知当地政府决不会姑息庇护。”
华声在线网友“肖勇”认为,官方关于案件介绍的十分谨慎而轻描淡写。是“经审讯李新功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这和网帖曝光内容相差巨大,曝光帖提到目前有资料表明可能涉及40余人,推测多达百人之多。由此认为此案有被淡化处理的嫌疑。
●媒体配图“张冠李戴” 陕西华阴市委副书记“躺着中枪”
5月28日,陕西省华阴市委外宣办发布《关于华阴市委副书记李新功同志被误认为河南永城市涉嫌强奸少女案犯李新功的说明》,称近日部分媒体和网站配发的涉嫌强奸案犯“李新功”照片被“张冠李戴”,误配发了华阴市市委副书记李新功的工作照。
华阴市市委副书记李新功在接受采访时称,原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10余名少女被刑拘的信息经媒体报道后,全国97家报刊、电视台和网站在转载配发犯罪嫌疑人李新功的照片时,错误配发成了他本人工作照。那些不同版本的照片均是他当年在蒲城任职时的工作会议照片,这些会议照片当时刊发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他表示,配图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让人难以理解,部分媒体的不负责任,不仅仅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还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5月30日,《检察日报》刊发评论《从李新功照片张冠李戴看媒体的核实义务》指出,该条乌龙新闻已经得到及时纠正,但是其背后凸显的新闻失实问题,值得深思。从法律角度看,这事还不能算完。
一方面,5月26日永城市委网站发布“永城李新功”涉嫌犯罪消息,仅有百余字文字说明,未配照片。从无罪推定与人权保护角度,此种做法自有道理。但是由于该案影响广泛,被害人较多,公开照片说不定有利于被害人揭发犯罪,让法律正义得到伸张。
另一方面,如果要公开照片,必须要准确无误,确保有关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不受侵害。部分媒体仅凭网络搜索就贸然使用未经核实的照片,使人感觉荒诞不经之余陷入深思。核实信息是新闻媒体的基本义务,且应保证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新闻源作为佐证。新闻媒体如果怠于求证,依赖网络搜索来做新闻,其专业性、正当性必然受到质疑。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冠李戴的侵权媒体,无疑侵犯了“华阴李新功”的名誉权,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侵权媒体都不占理,仅仅更正照片远不够,应依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河南政法部门督办李新功案件 要求将案件办成“铁案”
5月28日,新华网跟进报道了此案的进展情况,报道称,记者从河南省公安部门获悉,涉嫌强奸10余名女学生的永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在被刑事拘留后,交代了其同案犯。目前,这名同案犯已经被抓捕归案。
据警方介绍,这名同案犯为女性,曾经是一名在校生,现在已经成年。她在与李新功发生性关系后,又帮助李新功物色了一些其他在校女学生,使这些女学生成为李新功诱骗、强奸的对象。目前,警方正根据两人的供词,对李新功涉嫌强奸的10余名女学生进行逐一调查。警方说,这10余名女学生都是李新功自己交代的。
目前,该案由永城市一名市级领导领衔,带领专案组民警办理。李新功交代的10余名未成年少女,已经由警方采取保护措施。
5月29日,新华网再发报道称,记者从中共永城市委外宣办获悉,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刑事犯罪,于5月29日被永城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公安部门侦察,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先后强奸未成年女性11名。案件发生后,永城市委于2012年5月24日免去其市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5月31日,中新网报道称,河南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近日赴永城督办李新功案件。河南省政法部门要求,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6月3日,河南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办案机关将认真把好法律关和事实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适时公布案件办理结果。
截至本刊发稿时为止,案件仍在办理中。
【专家观点】
应该取消“嫖宿幼女”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目前,从保护儿童的角度考虑,我认为我们的法律本身需要做一些调整,比如“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我坚决认为应该取消。最近发生的这起官员涉嫌强奸幼女的案子,目前披露出来的情况还比较少,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有同案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可能还是会被认定成“嫖宿幼女”。“嫖宿幼女”在刑法典中从立法的角度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奸淫幼女”就是强奸,法条里本身是没有的,最高法只有一个司法解释,是说未成年人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尽量不以“强奸”判。这一条还说得过去,因为毕竟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嫖宿幼女”这一条特别奇怪,法律已经规定得那么明确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怎么还可能会有“嫖宿幼女”呢?单从逻辑上就讲不通。另外,这一条还有一个很恶劣的地方,就是认定幼女卖淫,这一点对其保护很不利,对受害者以后一生的成长也会有很坏的影响。但是到今天为止,这个罪名还没有被取消,所以按照现行法律,一些案子还是会这么认定。我认为如果立法来不及修改的话,至少可以从司法上冻结使用,等修改刑法的时候再改。
【媒体评论】
李新功作恶多起为何才暴露
5月28日,《北京晨报》刊发评论称,当媒体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李新功的犯罪事实时,我更关注一个问题:为什么李新功在做案10多起后,才在被举报的情况下暴露呢?有人会说,因为受害少女或其家庭受传统思想影响,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大都选择了沉默。但我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我们要思考的是,李新功不是流窜作案犯,他是永城市委堂堂的一个官员!他每天衣冠楚楚出入于永城市委办公楼,服务于市委领导,还隔三岔五发言做报告,难道所有的人都没有从他身上嗅出一点犯罪的气息?我认为李新功犯罪不是偶然,他的犯罪暴露了一个严重的问题,有些人一旦披上了外衣或戴上了光环,便脱离了监督的视野,特别是领导者身边的人,领导们只注意了是否上传下达,注意下属的外在表现,而对其工作之外的生活,充耳不闻。像李新功这样的人,在工作中也许是备受领导称赞的人,但其靡烂的私生活,领导们一无所知。假如不是其中一个女孩子的家长举报,李新功不知还要残害多少未成年女孩。
必须彻底铲除奸淫幼女的官场戾气
5月31日,《东方早报》刊发评论称,客观论之,向幼女伸出魔爪的终究是官员队伍中的极少数“官渣”,但一旦此类“官流感”没有得到严厉处置,它的政治杀伤力可比非典的肉体杀伤力要大出十倍百倍!少数官员的性堕落,始于声色犬马被降格为“一般生活作风问题”的官场生态之变。接下来是官员嫖妓必须“双开”的禁令在一些地方未得到切实执行。再接着,养情人、包二奶渐成极少数官员新时尚。而倘若没有受贿罪相伴,对官员的“性贪”做过真正“杀一儆百”的并不多见。玩腻了情人和二奶,少数官员的“性贪”触角向处女、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过渡,直至屡屡把罪恶的魔爪伸向了最不该染指的幼女群体。现实中,自“嫖宿幼女罪”以降,摧残幼女的“官渣”几乎个个重罪轻判。法律本是保护幼女免遭“官渣”们摧残的最后防线,可实际情形不但相反,反而客观上怂恿着摧残幼女的恶风。无论我们如何强调这是“极个别”、“偶发”,但事件的恶劣程度已容不得再有任何犹疑和宽纵,我们必须将这股戾气彻底铲除。
部分官员的变态欲望加剧官民对立
5月30日,四川在线刊发著名网友“五岳散人”的评论称,变态这种行为自古有之,古今中外大概没有什么地方能够免除这种现象,但一个正常的社会,不是要强力消除这种人,而是要保证这种人不能真的去做这种事。虽然不能完全制止这种行为出现,至少也能控制在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官员强奸幼女,这件事之所以让人恐惧且愤怒的地方在于,掌握着如此之多社会资源的权力人士做出这种事,而在我们的社会逻辑中,这些人恰恰又是没有多少约束的群体。少部分人诸如禽兽一样的道德败坏,也让原本只应该针对个体的怒火,免不了向着整个群体进行发泄,而这也正是我们这里最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之体现。阶层之间的对立与相互恶意的揣度,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可怕之处正在于此。
李新功得逞暴露组织监管形同虚设
5月30日,《长江日报》评论称,李新功的得逞至少离不开两大原因:一是组织监管形同虚设。对领导干部,不是既管8小时内也管8小时外吗?一个在办公室备足性药、性具,在工作电脑上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公然花钱雇人寻处女,驾无牌车频频作案的色魔,怎么可能不现一点蛛丝马迹?其次,学校及社会教育的失败为李提供了可轻易得手的猎物。不论是羊落虎口的受害者,还是助纣为虐的女青年,我们只是空给了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没有教给她们明辨是非、分清美丑、抵御伤害的能力。这两条合在一起,就使位高权重的李新功产生一种错觉:官场的春风得意,可与淫欲的放纵并行不悖。四川在线网友“杨维兵”发表评论称,强奸未成年女性属于私生活的范畴,但政府官员错误的、极端的私生活会给党委政府形象带来严重的伤害。况且,加强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是一个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规定,加强机关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是单位的重要职责。从这个角度说,李新功的领导、李新功的单位、连年给他评“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部门和当地纪检监察机关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查处李新功的同时,永城市的上级部门应该启动问责机制,让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理,确保此类恶性案件不再发生。
永城强奸幼女案必须大白天下
5月28日,《京华时报》刊发评论称,来自河南永城市政府网站的消息,只是确认了主要事实: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被刑事拘留。在这则官方消息中,网传“常务副秘书长”没有出现、“数十名”变成“十余名”。而在其他诸多关键信息上,同样留下了巨大的公众需求真空。显然,100余字的消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信息渴求,微博对消息进行了大量转发和评论,质疑和愤怒成为主要舆论情绪。在一般情况下,官方发布消息讲求准确、真实,因而在未弄清事实之前会惜墨如金。然而,尽管李新功作案非一日,但案件进入公共舆论场却是突发,因而是舆论突发事件。显然不能按一般事件进行消息发布,而必须在信息发布的节奏、内容披露的程度等方面合乎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规律,合乎突发事件面前的公众信息需求。若以“案件正在侦查”为由不及时发布信息,则会白白失去与公众进行良性沟通互动的时机。
如何扼住伸向未成年少女的魔爪
5月28日,《重庆时报》刊发评论称,冰冷的数字背后,是受害者及其家庭梦魇般的记忆和伴随终身的身心苦痛。这些花季少女对这个世界的美好想象和希望,对命运的美好向往,被这人面畜生糟蹋的支离破碎。案情还在侦缉,无需更多细节的印证,已经能够想象和感知到残忍;真相,或许比想象的还要目不忍睹、耳不忍闻。永城官员性侵十余名未成年少女,需要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但面对悲剧,除了愤怒,社会应该给这些被伤害的孩子们更多的呵护和关爱,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这起极端的案件中,反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完善的保护体系,未成年人才能免于被伤害的恐惧。以最大的诚意去保护未成年人,抵御和扼住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和脏手,这是社会对未来应有的责任和态度。
……
详见《反腐倡廉网络舆情》2012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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