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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舆情报告

时间:2012-04-26 11:17: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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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浙江省海盐县司法局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到罚单,遂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将交警部门告到海盐法院。一审败诉后,舒江荣不服,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4月6日下午,嘉兴市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终审判决的下达使得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落下帷幕,但由此引发的关于“闯黄灯是否违法、该不该罚”的争论却仍在持续发酵。

【观点激辩】

  ◆当事人:处罚决定无法律依据

  律师出身的舒江荣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黄灯禁止通行以后,不是跟红灯完全一样了?那它的缓冲作用怎么来发挥。当车辆非常接近停止线的时候,黄灯突然亮起,怎么停下来?运动的物体是有惯性的。”

  ◆法院:法律语义的内在逻辑是法律依据

  嘉兴市中级法院解释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38条规定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从法律体系及语义的内在逻辑看,应该理解成“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警方:“闯黄灯”同属交通违法行为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对此回应称,若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同于闯红灯,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多地交警部门亦认为黄灯亮再越线属违章,如沈阳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每个驾驶人都要明确“闯黄灯”的危害性和黄灯的作用。“按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合肥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相关负责人则称,车辆闯黄灯时一般速度较快,非常危险,城市交通事故中不少都是因为违反信号灯造成的。

  ◆专家学者:

  “闯黄灯”属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系教授丁立民认为,“设置黄灯的本来目的,就是给那些在信号灯由绿变黄瞬间未过停车线,但又离停车线过近而无法在停车线前停住的车辆也能够安全地通过交叉口用的”。原告舒江荣在停止线前有足够的时间停下来,而其却没有停下来,所以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人人都如此,势必导致交通混乱,发生更多的交通事故。这起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最主要还是提醒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交通信号的管理,对它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对于这一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问题,我们既应该在法律上给予充分的尊重,也应该在情理上给予充分的理解”。

  “闯黄灯”不应定义为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认为,对“闯黄灯”这一行为不应该定义为违法。“法律规定本身赋予了公民一定的选择空间,有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黄灯亮时是否通过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借口,我认为对闯黄灯的驾驶人员进行处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虽然目前存在很多加速抢黄灯的现象,但这也是公民的一种自由选择权。关键看加速到何种程度,超过了限速,那可以用超速的规定来处罚”。

  不应对“闯黄灯”进行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闯黄灯”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车辆通过路口时速度慢一点,尽量不要快速通过黄灯,这是可以提倡的,对快过黄灯的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应该处罚。如果车辆本身速度比较快又接近了停车线,遇到绿灯变为黄灯,快速通过反而是安全的,因为急刹车也是另一种危险。

  如需了解更多报告内容,请拨打电话010-68637238,联系人: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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