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况】
据《京华时报》4月18日报道,4月17日,一段主题为“女子地铁掌掴警察高喊我是律师激怒群众”的视频在网上出现,被网友转发达几十万次。该视频的简介中称,事发地位于北京地铁5号线刘家窑站内,事发时恰逢晚高峰(编者按:此前有报道误将事发地点和时间写为10号线、早高峰)。一女子违规携自行车强行进站,后被民警拦下。民警拍照取证时,被其上前打了一个嘴巴,并自称是律师。网上流传的视频记录的是发生在这之后的事情。
视频中显示,打人女子年纪在二三十岁左右,其对面站着3名身着公安制服的民警,其中一人一直在摄像取证。该女子说:“我不是你们的执法对象,为什么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一围观的白衣男子称,亲眼目睹女子掌掴民警在先。在与周围群众争吵过后,该女子不断拨打电话。为了不影响地铁运行秩序,民警提议去派出所,被该女子拒绝。她说,她没有犯错,行政法律未规定她这样的人需去派出所。“地铁运行规范只是其公司内部规章,不能限制人最基本的权利,不能侵犯我的物权。”
报道称,安检人员证实,17日下午6点多,视频中的女子推着一辆折叠式儿童自行车进站,“她只有手包通过了安检机,不顾阻拦,推着自行车就往入站楼梯走”。安检人员和站内民警追赶至站台,才将其拦下。对于后续的事情,他们并不知情,并不确定警察是否遭掌掴。
18日下午,当事民警的所属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的负责人证实此事,称事发后打人女子已认错并道歉,目前已自行离开。但该女子是否为律师,该负责人表示暂无法证实。
【各方回应】
目击者:女子堵车门妨碍交通
4月18日,网友“快乐中年51”发表博文《我所目睹的“女律师掌掴警察事件”之真相》,披露了一些视频中未呈现的情况。博文称该女子坚持携带自行车上车,警察边规劝边阻止她上车,她便将自行车横档在地铁站台的屏蔽门处,造成其他旅客不能上车。警察劝阻无效,便将她自行车推开,她大吵大闹,挥手一掌打向警察。警察顺势将她手挡住,此女顺势坐在地上大哭,同时掏出律师证摔在地上大喊“我是律师,你们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物品权”。博文还称,该女子表示不许携带自行车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所以她必须要携带上车,并称在美国可以携带自行车坐地铁,这才引发群众围观与声讨。
当事女子:博客发文否认掌掴警察
4月19日上午8时,当事女子在其正义网法律博客“法域漫步郭海莲”中发表博文《于地铁“掌掴”警察一事的自省及澄清》,否认自己曾掌掴警察,称“伸手是因为多次反对被拍无果,想遮挡镜头”,也未说过“美国允许带自行车乘地铁”等话。同时,对警方称其“已道歉”的说法予以否认,称“我拒绝道歉,并要求相关人员给我道歉。要求公布全部5小时视频”。
律师释法:警察做法并未侵权
当事女子认为,地铁运行规范只是其公司内部规章,不能限制人最基本的权利,不能侵犯其物品所有权。对此,律师康凯认为,地铁运营规范已由地铁公司内部的规范上升为市政对公共安全的规定,既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属社会管理与交通安全规范。即便从法理角度认为自行车可被带进站,但中国人口众多,禁带自行车是为提供更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舆情传播】
4月17日,优酷网发出多段与此事有关的视频,其中网友“匕峰”发布的三段视频较为完整,分为“起因”、“经过”、“结局”三部分,并在视频简介中介绍了事件经过。其中名为“[起因]警察跟律师打架……群众怒了,你去美国吧……”的视频被观看次数最多,截至5月3日已被点击129.1万次,有评论18,706条。其他视频多为对这三段视频的转载或整合,但三段视频中的内容,均从女子与警察对峙、引发群众围观开始记录,此前因自行车问题与警察发生冲突、“掌掴”警察等画面并未出现在视频中。该视频同时还在微博中广泛传播。当日新浪微博即有相关信息398条,其中优酷网通过其官方微博转载的视频截至24日共被转发15,455次,有评论11,336条。网民多对该名女子的行为表示愤慨,多集中在对“我是律师”、“美国允许带自行车乘地铁”等话语的谴责上。
4月18日,媒体开始跟进报道此事,《京华时报》刊发报道《网传民警地铁执法遭女子掌掴:视频显示打人者被围目击者证实女子确实动手》,采访了目击乘客及地铁站工作人员。该报道当日共被转载152篇,多数网络媒体在转载时,将标题改为《传女子带自行车进地铁遇阻掌掴警察 自称是律师》。而《成都晚报》及经济观察网也根据网络视频内容及网民留言刊发了报道,亦被多次转载,标题多为《网传女子地铁站掌掴警察 高喊“我是律师”》或《“律师姐掌掴警察”视频遭疯传 网友:与躺地撒泼无异》。
4月19日,舆情继续发酵。《京华时报》刊发了后续报道《打人女子向民警认错并道歉》,称该女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道歉后自行离开”。该报道当日被转载27次。但同时,当事女子也在其个人博客刊发博文,否认自己曾道歉的事实,并于20日刊发了一篇《京华时报》发给她的回复,回复中称“看到您的博客,感觉其中确实有误会”。截至4月25日,前一篇博文已被阅读8430次,但在本刊发稿前,这两篇博文均已被删除。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2年第17、18期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