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舆情频道>>地方舆情>>北 京

北京西城警方称“相识不算见义勇为”引争议

时间:2012-04-29 15:30: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主题事件】

  据《新京报》4月29日报道,4月27日晚,北京市西城区一过街天桥上,一名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经送医治疗,王先生已无生命危险。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

  据被抢女子史某介绍,她与王先生是通过一个QQ群相识的,事发当天她参加该QQ群组织的聚会。当晚10时许,聚会结束后,她与王先生一起离开。两人行至过街天桥时,王先生因此前饮酒过多,倒在桥上。她随即蹲下搀扶,将手提的蓝色公文包放在地上。两名男子突然冲上来,一人拎起公文包,一人将她嘴巴捂住。躺在地上的王先生起身阻挠,并与其中一人扭打在一起,不幸被连捅4刀。

  【舆情传播】

  4月29日,《新京报》以《女子遭抢 男子阻止被扎四刀》为题报道此事,随后被人民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网等媒体转发。截至5月8日,该报道被转载14次。

  4月30日,红网发表评论文章《认定见义勇为还要查“关系”?》和《救熟人岂可不算见义勇为》;四川在线发表评论《见义勇为和是否认识当事人无关》。

  5月3日,湖南在线以《相识不算“见义勇为”与法律相悖》为题发表评论。

  5月4日,求是理论网以《见义勇为也要与时俱进》为题发表评论。

  【媒体评论】

  相识不算“见义勇为”与法律相悖

  湖南在线以《相识不算“见义勇为”与法律相悖》为题发表评论称,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阐释,“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具备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人之外的自然人,譬如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便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因这是警察的法定工作职责。其次,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即除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之外,其他的均在“见义勇为”之列。最后,“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在该新闻事件中,王先生主观上积极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那属于什么?可见该民警的说辞不但站不住脚,而且有违法律常理和生活常识。

  认定见义勇为时无需拘泥小节

  红网以《认定见义勇为还要查“关系”?》为题发表评论称,《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王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相关条例并未对被保护对象的身份做出限定;也就是说,是否认识被抢人都不应该影响见义勇为的认定。互相认识就不能算作见义勇为,显然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难道遇到戕害,只能等待陌生人“见义勇为”?难道认定见义勇为,还要调查调查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当今社会,正义、正气是最需要提倡和鼓励的。在认定见义勇为时无需拘泥小节,即便小节有损,只要大义无亏,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褒扬。

  见义勇为应该与时俱进

  求是理论网以《见义勇为也要与时俱进》为题发表评论称,从规范的意义上讲,“见义勇为”的与时俱进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有31个省级单位出台的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中,有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规范。但它们的法律约束力显然并不相同:条例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的效力;规定是法规性公文,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办法是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侧重于行政约束力。这些都属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位阶偏低是显而易见的。从实践的意义上讲,“见义勇为”的与时俱进需要增加表彰和奖励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面对犯罪的选择是忍气吞声,不敢与犯罪作斗争。如果能把维护合法权益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显然,更加有利于弘扬社会正义。特别是近年,这一需求变得更加迫切。因而,立法者应将见义勇为的概念扩大,增加表彰和奖励的范围。在“道德危机”严重的今天,见义勇为是无比珍贵的稀缺品,倘若还不加以珍惜,那只能眼睁睁地放任美德流失。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2年第19期

[责任编辑:zywwqs]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