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事件】
据中国新闻网5月8日报道,重庆一名“90后”青年宋某,在5天时间里,3次尾随跟踪放晚自习的学生,以水果刀胁迫,共抢得赃款40余元。据查,宋某生于1991年5月,无业。因犯盗窃罪,曾于2010年3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持水果刀劫取多人钱财,共计40余元及手机一部。
近日,重庆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小金30元、思思3元、丽丽6元。万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质疑,不少网民认为抢劫数额并不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偏重。
【舆情传播】
5月8日,中国新闻网就此事刊发报道,当日被网媒以《重庆一“90后”持水果刀5天抢劫40元 获刑10年半》为题转载13次。标题中的“90后”、“40元”以及“10年半”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截至5月15日12时,腾讯网转载的报道共吸引24,945人参与讨论,跟帖2512条;网易有8761人参与讨论,跟帖939条。
5月9日,中国新闻网的报道被人民网、新华网等再次转载30余次。
5月10日,红网刊发评论《“90后”5天抢劫40元,判刑十年半合理吗》,对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判决合理。文章还质疑标题党挑战了人们基于日常情理的认知,使网友得出法院判刑不合理的印象,对公众存在误导。该篇评论当日被转载9次。
此外,于网上搜索标题《重庆一90后持水果刀5天抢劫40元获刑10年半》,还可发现另一条类似的新闻报道,即重庆新闻网于5月8日刊发的报道称,另一名抢劫36元钱的“90后”青年张某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相似的案例,悬殊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媒体的关注。10日,黄河新闻网的视频原创评论节目《网事惊奇》就两起事件进行了对比,并邀请律师对判决合理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相关视频被多家网媒转载。
5月12日,《南方都市报》刊发评论《抢劫40元获刑10年半:依不依法 都是你输》,将此案与一起受贿200万获轻判的案件进行了对比,认为人所处的位置不同,法律上的危险性也不同,暗中抨击了司法的不公。
【媒体评论】
法院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红网评论《“90后”5天抢劫40元,判刑10年半合理吗》认为,许多网友表示宋某抢劫才区区40元钱被判10年半的刑罚过重的原因,在于人们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没有理性的看待和分析此案,以及媒体的误导。
文章分析称,法院判刑的依据并不在于宋某“90后”的身份,宋某已经21岁了,在法律上符合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条件。重庆万州区法院的判决依据在于法律和宋某的犯罪事实。
在犯罪事实上,宋某“多日”、在不同地点对不同的人进行抢劫,利用水果刀分别对三名受害人进行抢劫。抢劫数额虽然不大,但是在法理上却认为“多次抢劫”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宋某执刀抢劫有可能遇到受害人的反抗,严重威胁到受害人的人身及生命安全,基于此,法院对宋某进行了严判。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三次为多”的认定标准,一般不持异议。而且,据详细报道,宋某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9日被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法律上,宋某构成了累犯的条件。依据法律和宋某的犯罪事实,重庆万州区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律上的危险性因人的地位高低而不同
《南方都市报》评论《抢劫40元获刑10年半:依不依法 都是你输》将此案判决结果和另一则深圳大学副校长受贿近200万被判8年的结果进行了对比,认为人所处的位置不同,法律上的危险性也大不相同。
文章分析称,法律是讲危害性的,而如果所处的社会位置不佳,那么随便犯什么罪,危害性说起来就会很大了。攻击人身,危害大;破坏风化,危害也大。处在上好的社会位置,犯起罪来,就不容易危害大了。老百姓犯的罪,从法律上来讲,都是危害重大的;有头有脸的人才会去犯的罪,从法律上来讲,危害性不容易大。大概古往今来,在任何社会,这都是无可奈何的事情。社会地位上升,意味着你将远离贫困,远离危险,也远离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陷阱。因为低下的社会地位,使你不仅穷苦,而且一犯法就“危害极大”,于是你的10年与别人的10年具有不同的价值,你的10年只值40元或者10万元,而到了能够受贿的阶段,你的10年就值100万、200万了。当然,对生命来说,任何人的10年都是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2年第20期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