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事件】
据中国广播网报道,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QQ空间和微博上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信息,被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于2011年9月被处以劳教两年。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由其父代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教决议。10月1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申诉案,控辩双方围绕申诉是否过了诉讼期限及劳教是否合法展开辩论,因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10月9日,官方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在此背景下,公众舆论和法律界人士更加密切关注此案,纷纷猜测任建宇案件的审理结果或将影响到我国劳教制度改革的进程。
【庭审焦点】
1.是否已过起诉期限
重庆市劳教委: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应当驳回
重庆市劳教委认为,劳教所在劳教决定作出次日即将劳教决定书送达任建宇。且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劳教场所充分保障了其通讯、通信、会见的权利。“任建宇在收到劳教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时效内通过其亲属代理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出诉讼意愿,其诉讼权利已经丧失。这次起诉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应当驳回。”
任建宇代理律师:任建宇仍被关,不存在行政起诉期限问题
代理律师浦志强称,劳教委这样的一种答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任建宇现在还被关着,当然不存在行政起诉期限的问题。
2.劳教决定是否合法
重庆市劳教委:符合法律法规
重庆市劳教委在《答辩状》中陈述道:“为发泄对我政治制度的不满,任建宇曾鼓吹、丑化妄图改变我政治体制。任建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事实。检察机关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任建宇做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任建宇代理律师:证据不足,劳教违法
浦志强认为,该劳教决定惩治任建宇网上言论没有事实依据。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政府,是公民基本权利,原告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发网上国内时事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言论信息,不具有违法性,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行政机关属于事后举证,由劳教所及其管教民警出具证据,“证人本身有利害关系”,且证人无身份证、任职资格等证明。2011年9月23日,重庆一分检做出不批准对任建宇进行逮捕的决定,说明他不构成犯罪,重庆市公安局应该立即放掉他,但同天,公安局做出了劳教决定。
其次,该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因与《宪法》第三十七条抵触而无效。“即便不考虑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原告行为也不属《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事实,即‘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须知‘反革命分子’和‘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概念在刑法中早已不复存在,当然不可以成为被告因言治罪的法律依据。被告适用法律,显然是错误的”。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2年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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