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舆情频道>>地方舆情>>广 东

广东法院判决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坚称“见义勇为”

时间:2014-11-28 21:50: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事件描述】

  11月28日,《南方都市报》以《路人帮忙追打疑似小偷致其死亡被判12年》为题,报道近期由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引发舆论关注。报道称,经法院查明,2013年9月19日早上,菜贩吴某胜将菜车停在某市场附近,见本案被害人何某康触碰三轮车上的菜,遂大喊“抓贼”。随后,吴某胜、麦某明、潘某松三人追赶何某康;麦某明、吴某胜殴打何某康致伤,何送医后不治,于今年2月7日死亡。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麦某明、吴某胜涉嫌故意伤害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麦某明推翻先前供述,否认对何某康实施殴打。一审庭审时,被告人麦某明辩称,“我听到抓贼才去追赶的,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我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也并不相识”。一审法院认定麦、吴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分别获刑12年和11年。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新浪网转载上述报道,引发超过1.6万网友评论,舆论对法院判决看法两极。对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为“见义勇为”,众多网友争议不下。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4年第49期

[责任编辑:zywwqs]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