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据《羊城晚报》6月25日报道,2010年8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时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干部的何健勇,被警方认定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何健勇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按法律规定,何健勇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健勇才被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查明,何健勇未被及时追究刑责,与时任番禺区公安局副局长于广辉涉嫌滥用职权有关。检方指控,于广辉在任期间,滥用职权,指使本单位在办理何健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不依法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其逃避法律制裁。检方认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于广辉的刑事责任。2015年1月,广州市检察院依法对于广辉案审查起诉,并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
近日,于广辉在庭审时表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我2011年7 月就签发了‘同意立案’”。对于公诉人“何健勇案为何久久未被立案”的问题,于广辉辩称:“主要是番禺区某领导一直在拖。”但他承认,对拖延办案时间,其应负领导责任。而“某领导”向司法机关作证称,其接到何健勇方面的请托后,打电话给于广辉要求其“依法处理该案”。
目前,法院尚未对于广辉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