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事件】
据《兰州晨报》5月25日报道,5月24日,记者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法院获悉,该院对2011年农民聚众闹事殴打民警并挟持公安局副局长一案进行宣判,策划者闫某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事发2011年10月23日晚,景泰县寺滩乡村民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与对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为了获得更多赔偿费被告人闫某纠集众多村民到景泰县交警大队采用堵路的手段给交警队施压,要求交警队解决民事赔偿。10月31日上午,100余名村民分乘农用车至县交警队门前,在被告人闫某等人的煽动下,村民用农用三轮车、四轮拖拉机将交警队大门和省道201线公路堵塞。
报道称,事发后,景泰县公安局组织警力赶赴县交警队门口对围堵人员进行劝导,但以闫某等人为首的围堵人员不听劝告,反而围攻、殴打执勤民警,并强行将现场指挥的景泰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从交警队门口挟持到景泰县政府大门口,致使省道201线交通中断2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案发后,闫某于2012年2月21日到景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聚众堵塞交通道路,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舆情综述】
5月25日,《兰州晨报》以《聚众闹事 挟持公安局副局长 无视国法 “领头大哥”被判刑》为题报道此事,随即被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纷纷转发,截至5月29日,该报道共被转载54次,标题多被改为《村民为聚众闹事挟持公安局副局长被判刑》、《农民不满交通事故赔偿 挟持公安副局长被判刑》。5月26日,东方法眼网发表评论《适当地为权利而斗争》。
暴力抗法应该严惩
新浪网网友“贤品”:暴力抗法情节很严重,不能因为有缘由就可以冲击公安局。支持法院的判决。
搜狐网网友“新生报道”:这不是一般的上访行为,已经上升到冲击公安局、殴打民警、挟持公安局副局长的地步了,再不惩罚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支持法院判决。
农民维权意识值得鼓励
东方法眼网评论《适当地为权利而斗争》称,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并无不可。但放弃权利的行为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无疑是对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法律自身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法律的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社会秩序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维护了。所以,农民维权意识值得鼓励,这不仅有利于个人权利的实现,更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法治的建立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当然,农民维权之举,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可取之处,毕竟在维护权利的时候也需要考虑手段的合法性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当民众因权利得不到法律维护时,不安稳地沉浸于所谓的“自生自发演进秩序”的幻景之中,才会去靠斗争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正因为这样,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拓展、保障公民维权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民聚众闹事或有隐情
搜狐网网友“黑凤娇”:“100余名村民分乘农用车至县交警队门前,在被告人闫某等人的煽动下……”农民不是疯子,那被煽动的100多人是疯了还是傻了?去攻击公安局?除非被逼得无路可走,或是在极端气愤的情况下,人才会做出如此极端的事情,这只不过是农民认为最后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罢了。
新浪网网友“zeroman”:作为事件的起因,新闻报道只用一句话淡淡地带过,“景泰县寺滩乡村民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属与对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如何处理的?交警是否存在偏私行为?或许这些才是农民聚众闹事的真正原因。
……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2年第22期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