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要】
据《兰州晨报》8月10日报道,2011年7月2日,甘肃庆阳市庆城县一采油厂治安员安某在其宿舍内强行奸淫了11岁的幼女玲玲。一审法院认定安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宣判后,庆城县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自首与事实不符,且重罪轻判为由提出抗诉。8月9日,庆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5年。
【舆情焦点】
二审改判仍嫌过轻
8月10日,《兰州晨报》以《不构成自首行为,二审从重改判5年》报道此事,引发舆论关注。当日,该报道即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74次。舆论多对二审改判刑期表示不满,认为强奸幼女为重罪,5年有期徒刑仍嫌过轻。如《现代金报》评论《对奸淫幼女犯罪岂能如此轻判》即认为,奸淫幼女、嫖宿幼女、逼迫幼女卖淫,这些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对于这类犯罪,现行刑法的处罚力度是不够的,所规定的刑期偏短,未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对这类犯罪行为还要从轻处罚,无异于姑息迁就,将会在客观上纵容犯罪。更让人担忧的是,奸淫幼女者只领刑5年,如此轻判传递的是什么信号,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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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2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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