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据《南方都市报》5月27日报道,1998年,广西玉林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某房地产企业产生一起财务纠纷。开发公司胜诉,房地产企业不履行判决,遂以土地拍卖抵债。检方指控,在拍卖及后续资金往来过程中,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经理陈家豪私自占有362万余元,构成贪污罪;而在开发公司账目审计过程中,陈家豪送给审计人员共计1.7万元,构成行贿罪。2001年,陈家豪从玉林地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副主任岗位上退休。2007年玉林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陈家豪涉嫌行贿罪未达到立案标准,涉嫌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处没收财产50万元。陈家豪上诉,广西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11月,玉林中院重审判罚与一审时一致,陈家豪继续上诉。2011年广西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家豪无罪。随后,陈家豪向玉林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索赔94万余元。2013年11月,玉林中院以“玉州区法院正在对陈家豪涉嫌相关犯罪审查起诉”为由,决定中止审查其国赔申请。对此,有律师认为,在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对原案件进行所谓的“审查起诉”不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