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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贞丰县法院公开回应媒体报道引关注

时间:2012-04-13 09:18: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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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事件】

  4月13日,人民网刊发报道《贵州省贞丰县12岁幼女被奸一审判3年半 被害人上诉 黔西南州中院不予受理》,曝光了贵州黔西南州贞丰县居民陈明贵、张休珍夫妇因女儿遭强奸一事向贵州省委书记栗战书发出的求救信及其申诉书。根据该报道,2010年7月27日,申诉人12岁的女儿陈红遭张大方强奸。2010年11月23日,贞丰县法院在不通知受害人家属参加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该院也没有将判决书送达受害人家属,使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能按时效提出上诉。受害人家属于2011年5月30日写好申诉状,分别呈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和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但黔西南州中院立案庭拒绝接收申诉状。

  【申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不公开开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三、罪犯张大方没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量刑畸轻,属重罪轻判。

  【法院回应】

  4月14日,贞丰县人民法院针对人民网的报道作出回应——人民网:贵网发布的《贵州省贞丰县12岁幼女被奸一审判3年半  被害人上诉 黔西南州中院不予受理》一文我院已知悉,现就文中几个疑点作说明。此文由人民网贵州频道刊发。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贞丰县法院回应如下:一、关于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问题,贞丰县法院回应称他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没有违法诉讼程序。二、关于被害人家属提出自首不能成立以及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问题,贞丰县法院回应称,张大方在2010年8月2日19时的第一次交代中称“我今天中午到平街岳父家,我叔打电话给我讲,说公安局的去家里找我,我就来派出所给你们讲清楚”。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是主动到案,且在之后的供述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且有贞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自首的情况说明证实。三、关于量刑问题,贞丰县法院是严格根据2009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量刑的。

  贞丰县法院未就为何在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判决及未送达判决书的疑问作出解释。

  【舆情综述】

  法院回应有失公允

  新浪网网友“又见猫咪”: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只有12岁,法院既然认定被告人所犯是强奸罪,就要以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来量刑,可为什么结果却几乎为强奸罪的最低量刑?这实在是说不通吧!

  

  ……详见《政法网络舆情》2012年第17、18期

[责任编辑:zywli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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